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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隆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职权事项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项目子项1行政审批临时性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2行政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
2、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理市政管线由所在城市的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行政审批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
3、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4行政审批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
4、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18—5行政审批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申请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
5、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2008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
6、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国务院令第284号)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6行政审批夜间建筑施工作业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7、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7行政审批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核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改)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
8、止污染环境。【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8行政审批改装、拆除或者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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