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ID:34923479

大小:37.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3-14

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_第1页
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_第2页
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_第3页
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_第4页
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_第5页
资源描述:

《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传承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结合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

2、承人。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完整地掌握某项目的传统知识或特殊技能,并具有传承能力;(二)在某项目领域具有明晰的传承谱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四)已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公民权利者;(二)不具备独立民事资格的公民。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

3、一者,不能或暂不推荐为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传承人;(二)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三)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四)专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管理的在职公务人员。申报推荐第六条 认定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经申报、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规定程序。6第七条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由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或省级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

4、人,应由符合条件的公民向该项目的保护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保护单位推荐至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经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公示,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后,逐级上报到福建省文化厅。申请人属于省级直属单位的,由省级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后,报送福建省文化厅。第八条 申报和推荐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

5、作和生活情况;(二)申请人在该项目领域的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该项目的经历、业绩;(三)申请人与同一地区、同一辈分其他传承人之间的不同技艺特点、特色和个人成就;(四)申请人拥有该遗产项目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实物照片等;(五)申请人传承计划和实施办法;(六)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七)由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意见、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评审认定第九条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与认定,坚持科学、民主、公平、公开,公正的

6、原则,注重项目的科学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注重项目流传和影响的范围,不作地域上的平衡。第十条 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条件和标准进行评审论证,经福建省文化厅审议并面向社会公示后,报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论证,由福建省文化厅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承担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和专业咨询工作。6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福

7、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建议名单。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需遵循如下原则:(一)坚持标准、择优认定、宁缺勿滥、公正合理,严格审查申报内容,客观评定申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二)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传统知识的完整性和特殊技能的独特性,注重传承活动对项目保护的必要性、代表性和权威性。(三)注重项目的传承谱系和历史联系。师辈尚存且仍然具有传承能力的,原则上坚持师辈优先的顺序。第十四条 福建省文化厅审议专家评审

8、组的意见,对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建议名单进行社会公示。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由福建省文化厅召开专家评审组负责人会议,对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复议。需要修改补充公示的,应对修改补充部分再进行社会公示。第十六条 由福建省文化厅将专家评审意见、公示结果和传承人建议名单报送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管 理第十七条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工作,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立足建设、分类指导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