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集团公司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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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华集团公司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装〔2011

2、〕5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管理工作。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第四条各子(分)公司是管理“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矿井是落实“六大系统”14建设完善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子(分)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各煤矿矿长是管理或落实“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

3、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第五条各子(分)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子(分)公司安监部门负责“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第六条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列入国家首批试点的矿井(神东保德煤矿、宁煤乌兰煤矿、乌海五虎山煤矿)必须在2011年底前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其它生产矿井必须在2011年底前完成监测监控、人员

4、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第八条所有基本建设矿井(包括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已开始试生产矿井)的“六大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矿井建成投产之日就是“六大系统”完善之时。第九条到期未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矿井必须停产或停建并进行专项整改。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第十条14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进行建设完善,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

5、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第十一条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第十二条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第十三条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第十四

6、条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应在矿调度室内或地面中心站,并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第十七条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14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指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下同)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否则不准施工二期、三期工程。监测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联合试运转。第三章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第十八条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必须

7、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进行建设完善。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第十九条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第二十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第二十一条矿井

8、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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