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4922284
大小:42.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3-14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和审批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和审批办法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责,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煤监〔2015〕103号)要求,落实计划监察执法工作机制,提高监察执法效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编制、审批办法如下:一、执法计划的编制原则(一)坚持依法编制。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执法计划。(二)坚持分类编制。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执法
2、计划。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应统筹编制执法计划。省局和分局的执法计划在时间安排、监察内容等方面应各有侧重、统筹安排、相互衔接。(三)坚持突出重点。将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作为首要任务,强化对煤矿6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监察执法;强化对煤矿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情况的监察执法,推动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四)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对煤矿企业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矿井开拓布置、采掘部署、安全投入、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的监察执法,督促煤矿企业健全
3、完善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五)坚持执法创新。注重监察执法成熟做法的推广,坚持问题导向,用好随机抽查、安全责任监察、技术基础监察、集中执法、专家会诊等方式方法。用好“联合惩戒”等手段,定期公布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超能力生产、重大隐患不整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名单,提高违法成本。落实事故通报、警示、约谈、督办制度,发挥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二、执法计划的编制要求(六)确定监察执法力量。根据工作性质,扣除不参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相关人员,确定本单位纳入监察执法人员的人数占在册人员总人数的比例。原则上,省局纳入
4、监察执法人员比例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5%,分局不得低于90%。(七)制定煤矿分级标准。省局要制定辖区煤矿分级标准,在编制年度执法计划时,根据辖区煤矿数量、分布、生产规模、灾害程度及近五年安全生产状况等,按照风险等级对煤矿进行分级。(八)分析监察执法重点。6根据对辖区煤矿分级的结果,分析不同类型煤矿的灾害特点和近五年来事故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特点,确定各类各级煤矿的监察执法重点。应突出对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的监察力度,加强对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情况的监察。突出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和瓦斯、水、火
5、、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察,督促其认真组织制定并落实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强化重大灾害的治理。(九)确定总法定工作日数。依据国家有关法定工作日的规定和节假日安排,以及纳入监察执法人员的数量等情况,计算总法定工作日数(总法定工作日数等于国家法定工作日和纳入监察执法人员的人数的乘积);少数民族地区同时应执行地方性法规关于放假的有关规定。(十)确定监察工作日数。监察工作日数包括对煤矿企业的监察执法,对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中介机构的资质认证,煤矿
6、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以及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导,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煤矿生产安全案件的举报核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异地监察执法、联合执法等需要参与、配合的执法活动,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需要的工作日。省局(含所属分局)年度监察工作日数占总法定工作日数的比例应不低于65%。6(十一)确定各级煤矿的监察周期。综合考虑监察执法力量、监察工作日数和监察执法重点等因素,确定各级煤矿的监察周期,确保在一个监察周期内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察。对正常生产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年至少开展2次现场监察,正常
7、生产的高瓦斯和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察。对煤矿上级主管企业(集团)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察。(十二)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省局负责对产煤市(设区市)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对产煤县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推进煤炭行业淘汰退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强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督办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事故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对发现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以及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定期向地方党委、政府和煤矿企业主管部门
8、进行通报、报告,提出监察建议。对产煤市、县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