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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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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规范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操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库[2017]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操作,适用本办法。(一)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财政专
2、户开户银行办理。(二)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三)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第三条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放银行。第四条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第二章存放银行选择方式及流程第五条竞争性方式是指市
3、财政局通过招投标和综合评分法,择优确定定期存款银行。市财政局可委托中介机构负责相关招投标事宜。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我市设有市级分行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七条银行参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 (二)经营状况良好,不良贷款率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事件。第八条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操作流程:(一)市财政局对资
4、金流量进行科学预测(社保基金由市财政局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商定),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确定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资金规模、期限,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二)市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定期存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规定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参与竞争的银行数量应大于拟选择存放银行数量2家以上。报名截止后参与银行数量不足的,可公告延长报名截止时间并扩大竞争性选择公告刊登范围。(三)由市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市财政局和相关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
5、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市财政局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定期存款银行并对外公告。(四)市财政局与中标的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九条选择定期存款银行应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一)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各银行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二)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各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结算及时性、准确性、信息反馈、对账等业务情况。(三)利率水平指标反映各银行提供的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上浮幅度。(四)支持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主要反映各银行支持
6、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主要包括对我市贷款余额情况、支持本地区重点项目领域的贷款情况、对小微企业贷款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设置《定期存款银行综合评分指标表》(详见附表)。第十条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到期后本金利息转回开户银行,仍需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重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第三章存放银行管理与约束第十一条定期存款银行应向市财政局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第十二条定期存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提前收
7、回定期存款银行的存放资金、解除存款协议关系、通报、取消该银行在2-5年内参加资金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等处理:(一)定期存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二)凡发现并经核实定期存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三)监管评级降低,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存款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四)存在未及时汇划到期本息两次以上(含两次),或涉及金额较大的;(五)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六)没有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的;(七)其他影响资金安全的情形。第四章管理监督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应当严格控
8、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并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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