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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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2017年6月9日,滨州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滨州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滨财发[2017]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现就《暂行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暂行办法》起草的背景及依据近年来,财政部和省财政厅下发了一系列制度办法,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2014年新实施的《预算法》将“讲求绩效”作为各级预算必须遵守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关于进

2、一步加快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通知》(鲁财绩〔2015〕4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5〕11号)都提出了“大力推行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价。……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培育、管理和指导,规范委托第三方评价流程和第三方评价行为……。”制定我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是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需要,是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夯实预算绩效管理基础的需要。为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评价工作体系,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促使评价规范有序和客观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3、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财绩〔2014〕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通知》(鲁财绩〔2015〕4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5〕11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滨财办〔2013〕5号)等有关制度规定,我们起草了《滨州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二、《暂行办法》起草的基本思路及主要内容。《暂行办法》起草

4、的总体思路是,参照新《预算法》等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精神,依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结合滨州市实际,对我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对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内容及规程、第三方机构管理及委托、评价质量监管等内容进行明确,使我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从而完善我市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体系,促使评价规范有序和客观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暂行办法》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第三方机构管理,第三章为第三方机构评价的委托,第四章为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规程,第五章为第三方机构评价质量监管,第六章为附

5、则。(一)总则。《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的相关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了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对预算绩效目标的前期评价、对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对预算管理绩效的综合评价、其他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评价工作。委托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的规定及方式,确定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独立开展第三方评价。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征集、自愿申请、专家组评审的方式,建立市级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备选

6、库,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培训和考评。(二)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申请参加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3、具有一定规模、数量且能承担绩效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4、最近3年或自机构成立之日起的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三)第三方机构的委托。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要根据评价对象的类别、内容等,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优先从第三方机构备选库中选择确定受托

7、机构。选择备选库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应将第三方机构有关情况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暂行办法》规定了第三方机构实行回避制度,委托方和受托机构的权利、义务,评价费用的计算方法、列支渠道等。(四)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规程。受托机构独立开展评价,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分析评价、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等4个阶段。受托机构应建立绩效评价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完整、有序、规范要求,及时对评价业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档管理。归档资料主要包括:委托评价协议(合同),评价实施方案,评价指标体系,基础数据报表、数据核查确认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评价工作底稿及附件

8、,调查问卷,专家评审意见,评价报告等材料。评价基础数据报表、评价报告等重要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其他资料保存5年。委托方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所委托项目评价档案资料。受托机构对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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