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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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保护和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经费。补助经费补助范

2、围为我市市级及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列入市文体旅游局年度部门预算。第三条  补助经费的标准根据项目的最高级别确定,分别为:国家级代表性项目补助6万元/项/年,省级代表性项目补助4万元/项/年,市级代表性项目补助3万元/项/年;代表性传承人补助1万元/人/年。代表性项目级别提升,于次年按照其最高级别标准补助。 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市财政委员会负责牵头制定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审核补助经费年度预算,办理补助经费资金下达,组织实施补助经费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第五条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

3、参与制定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组织补助经费项目的申报及评审,编制补助经费年度预算,组织补助经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第六条  各区(含新区,下同)文化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本区补助经费项目申报、审核和经费划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工作,负责本区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第七条  各区财政部门配合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和申报工作,及时将市财政安排的经费下达给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配合开展补助经费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八条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对

4、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开支范围进行支出,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第九条 支出范围:1.抢救性记录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信息资料的保存和管理费等;2.实物及资料数字化费用,主要包括网络通用费、数字资源管理或维护费等;3.传承费用,主要场所租用费、场地设施维修或维护费、培训班及培训教材编制费、学徒实践用具购置或租赁费、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补助等;4.技艺研究费,主要包括课题调研费、聘请专家费、论证费、实验费、材料费、成果出版费等;5.宣传费,主

5、要包括展览展示费,宣传资料制作费,场地及设备租赁费,演出费,出版费,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规划设计费,教材印刷光盘制作费等。第十条 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不得用于接待、餐饮、差旅、车辆使用等支出。 第四章 补助经费的申报与管理第十一条 补助经费由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向各区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各区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共同向市文体旅游局申报,市文体旅游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市财政委员会对分配方案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核拨补助经费。第十二条  申报补助经费须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名称及项目负责人;

6、   2.上年度工作成果及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3.本年度工作计划,补助经费预算明细及编制预算的依据或理由。  第十三条 补助经费的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8月份,申报表格见附件。第十四条 补助经费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如补助经费金额或支出范围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五条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使用补助经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按照会计凭证保管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原始票据应使用发票、财政监制的收据等合法票据。 第五章 补助经费的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十六条  

7、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使用补助经费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文化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市文体旅游局每年10-11月份组织工作督查,督查内容主要包括保护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情况、补助经费使用情况、保护工作规划及研究成果等。督查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按照审核同意的预算使用补助经费,提高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文体旅游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拔款、收回补助经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市文体旅游局报送

8、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2年内未使用已拨付的补助经费的;   (二)虚报项目或其他配套条件骗取补助经费的;   (三)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四)截留、挪用和挤占补助经费的;   (五)不能提供经费支出合法票据的;(六)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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