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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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建立我市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补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含国有和非国有)保护维修补助经费和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日常保护补助经费。补助经费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列入市文物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2、。第三条 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已经各级人民政府(新区管理机构)公布,且产权为非国有的全国重点、省级、市级和区级(含新区,下同)文物保护单位,包括非国有产权的文物建筑、非国有组织或个人使用管理的古遗址和古墓葬。 第二章经费支出范围和适用对象第五条经费支出范围:(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补助经费支出范围:1.文物基础工作,包括保护规划编制、开展“四有”

3、保护工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档案记录及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遗址前期调查,以及文物日常安全防范(含日常安全巡查和隐患排除、及时发现和报告制止文物违法行为等);2.文物保护工程,含国有、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及迁移工程等。(二)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日常保护补助经费支出范围:1.文物日常养护,含文物日常保养工程(包括文物建筑屋顶外墙除草勾抹,梁柱消杀白蚁,局部揭瓦补漏,文物标志牌维护保养)、文物环境整治项目(包括庭院整理清洁、室内外排水疏导、灭鼠等)、文物简易加固(包括文物建筑

4、梁柱和墙壁等的简易支顶加固项目以及古遗址和墓葬等的简易加固项目);2.文物安全防治,含安防设施设备基本配置(包括基本消防器材配备、防盗设施配备、防雷设施配备、应急疏散标志制作张贴等);第六条经费适用对象:(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补助经费适用对象: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部分具有重要科学、历史和艺术价值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二)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日常保护补助经费适用对象:1.产权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人;2.所在范围内用地现由非国有组织或个人使用管理并已公布为区级以上(含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

5、址使用人或管理人;3.现尚有后人负责管理,且已公布为区级以上(含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主古墓葬管理人。(三)已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统租使用管理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暂不纳入补助范围。第三章申报主体和流程第七条申请主体和流程(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补助经费1.申请主体各区文物行政部门。2.申请流程(1)各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填写《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申报书》,向市文物行政部门申报。(2)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名省级文物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评审,拟定补助项目和金额,再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6、并由市财政部门转移支付至各区。(二)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日常保护补助经费1.申请主体(1)非国有文物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人为补助经费申请人。所有权人较多的可以通过推举成立文物保护小组,由保护小组的组长作为申请人。(2)古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由遗址所在范围用地现使用或管理人作为申请人。(3)古墓葬类文物保护单位由其现负责管理的后人推举代表人作为申请人。2.申请流程(1)申请人备齐以下材料向各区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经费补助申请: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②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或现使用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有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无房产证的提供文物保护单位

7、所在地居委会证明文件);③推举成立文物保护小组、代表人相关证明材料(多产权文物保护单位需提供);④申请人与区文物行政部门签订的文物保护协议书。(2)各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结合实地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文物行政部门。(3)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并由市财政部门转移支付至各区。3.补助标准依据文物保护级别确定补助标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6万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5万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4万元,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2.5万元。4.补助经费计算方

8、式原则上每一个文物保护单位按一处计算。文物建筑群、古遗址群等类型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市区文物部门核定的相对独立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核算。第八条 补助经费的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九条 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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