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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4
《深圳罗湖区城更新项目贡献用地道路建设》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道路建设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罗湖区城市更新单元内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市政道路建设的积极性,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圳市罗湖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市政道路补贴办法(试行)》、《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及保障房项目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建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进行的市政道路建设活动,且根据事权划分应由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市政道路项目。区政府鼓励社会
2、资金投资建设市政道路,建设主体须自行筹措项目资金,成立项目管理班子,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及完成移交,政府给予建设主体适当的补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进行的市政道路建设,道路所属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及所包含的市政交通规划必须已通过法定程序生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用地审批文件明确应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出资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的配套市政道路项目,不予补贴。第三条 市政道路产权属政府所有,项目实施完毕、具备移交条件后由政府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接收管养。第四条市政道路的建设标准须严格按《深圳市城市
3、规划标准与准则》、强制性规范、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定规划等执行。对于按规划应当建设的市政管网、绿化及路灯等配套设施,应与市政道路统筹同步建设。第五条区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配套道路建设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第二章工作程序第六条 根据城市规划或有关专项规划,区城市更新局与有意向的投资人协商,将政府补贴模式进行道路建设相关事宜连同城市更新项目专项规划一并公示,并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中予以明确,以利于后期的监督实施,大力加快推进市政道路建设工作。第七条 根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对于符合要求的建设主体,其主要利用非政府性资金在本市范围
4、内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社会投资项目,在开展投资活动前,须向市、区(含新区)发展改革部门等备案机关告知投资项目信息,备案机关依照国家、省和本市的相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投资项目予以确认,并进行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第八条 区建筑工务部门根据城市更新规划、区政府会议纪要、社会项目备案证明与建设主体签订市政道路建设补贴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基本概况、建设规模、政府补贴,并明确项目规划要求、建设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第九条 建设主体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5、《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的招投标和设备采购工作,并按规定与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建设相关协议,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和劳动保障,施工质量标准达到有关要求。第十条 政府补贴建设的市政道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要求进行前期设计和施工建设。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建设内容、标准和工
6、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建设主体限期整改,建设主体须在限期内按要求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第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主体应会同区住房建设部门、规划部门等有关单位按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规划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后,建设主体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成全部移交工作。第十二条 交工验收合格后的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建设主体应根据实际需要留守或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协调、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对已完工项目履行质量保修期义务。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主体直接向区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审计申报。待完成项目移交且审计报告下
7、达后,建设主体根据区审计部门审定的项目财务决算额的49%申请补贴,其余投资由投资人承担。第十四条 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全部由建设主体投入,补贴资金待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由建设主体向区建筑工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建筑工务部门按程序向区财政部门一次性申请拨付补贴。第三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建设主体违反监管协议,建设资金不到位,管理混乱,造成工期延误、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社会不稳定事件等情况的,建设主体须承担经济、行政等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如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相关参建单位工作不力,导致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有关要求,或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对建
8、设主体和有关责任主体进行相应惩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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