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强制隔离戒毒诊断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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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2015年3月27日粤公通字〔2015〕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以下简称“诊断评估”)工作,确保诊断评估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延续性、统一性和合法性,科学评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毒效果,有效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应对在所的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对

2、其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客观评价。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第三条戒毒人员入所七日内,戒毒所应当为其建立诊断评估手册,记载其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作为诊断评估依据。有条件的戒毒所应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第四条诊断评估结果作为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以及责令社区康复建议的直接依据。第五条诊断评估应当坚持依

3、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戒毒所应当成立诊断评估办公室专门负责诊断评估工作。办公室由所领导、管理、教育、医疗等岗位工作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本所外的执业医师参加诊断评估工作。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成立诊断评估联络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处理诊断评估审批相关工作。第八条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应成立监管、禁毒、法制、刑侦、治安等部门组成的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所辖戒毒所开展诊断评估工作,处理戒毒人员对评估结果的复核

4、申请和投诉等,协调、指导和监督所辖公安机关诊断评估联络办公室开展诊断评估审批相关工作。第九条省戒毒管理局成立全省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所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司法戒毒所的诊断评估工作,复核戒毒所作出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和责令社区康复的建议。第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诊断评估中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以指派专业医生参与诊断评估工作。第三章生理脱毒评估第十一条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标准:(一)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二

5、)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三)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四)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五)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诊断评估时,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生理脱毒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第十二条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由生理脱毒评估小组或戒毒所医疗岗位人员负责,应有不少于一名的专业医师参与。第十三条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后,戒毒所应当参照生理脱毒评估标准对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第十四条对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戒毒人员,应每隔一个月对其进行

6、一次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直至其“合格”,则其生理脱毒评估结果为“合格”。第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发现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合格”的戒毒人员出现不满足生理脱毒评价标准的,戒毒所应当重新对其进行生理脱毒评估。第四章行为表现评估第十六条戒毒人员入所后,戒毒所应采取日积累、月考评、逐月累计的计分形式对其行为表现进行动态考核评价。第十七条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评估内容:(一)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所规所纪;(二)接受戒毒治疗,参加康复训练;(三)参加教育矫治活动;(四)参加康复劳动;(五)坦白、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八条戒毒所每月对戒毒

7、人员行为表现的动态考评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方式,满分为100分。戒毒人员行为表现量化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方法由省公安厅监所管理总队和省戒毒管理局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第十九条戒毒人员每月动态考评成绩的逐月累计积分作为其行为表现评估结果依据。第二十条评估结果根据强制隔离戒毒次数采用阶梯式的评价标准。首次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累计积分达到1200分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第二次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累计积分达到1300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三次以上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累计积分达到1500分为“合

8、格”,否则为“不合格”。第二十一条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价不合格的,其行为表现的月考评得分不得超过60分。第五章身心康复评估第二十二条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行为表现评估合格前,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身心健康评估。第二十三条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由戒毒所医疗、教育岗位人员负责,且应有不少于一名的专业医师参与。根据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身体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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