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城绿化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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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原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松原市现代化建设和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设计、建设、保护和管理,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

2、责的原则。第四条-13-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占有公共绿地面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参加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城市公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性质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第八条-1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科学利用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园

4、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城市公园、广场、街旁小游园、小绿地、干道绿化带、风景林、防护林等绿地,由市区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二)各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接受市区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城区政府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接受市区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5、 (四)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五)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由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绿化管理; (六)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七)城市居民应负责做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第十条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3-(一)开发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二)医院不低于45%;(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低于40%;(四)高等院校不低于40%;(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

6、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七)市区干道不低于25%;(八)其它各项建设工程不低于25%。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地率低于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易地统一进行园林绿地系统建设。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补偿费按规定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绿

7、化用地,并统一办理征地与搬迁,所需的绿化建设投资纳入项目总预算。第十二条-13-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经费,列入工程预算;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使用的房屋周围的绿化,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居住区绿地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

8、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联审联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审查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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