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城园林绿化条例

衢州城园林绿化条例

ID:1429268

大小:54.50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7-11-11

衢州城园林绿化条例_第1页
衢州城园林绿化条例_第2页
衢州城园林绿化条例_第3页
衢州城园林绿化条例_第4页
衢州城园林绿化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衢州城园林绿化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衢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足额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倡导与动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县(市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城市绿线、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和绿地竣工规划核实等工作。—20—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林业、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财政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第五条〔激励机制〕鼓励开展优质公园和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等示范创建活动。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

3、民政府或者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规划程序〕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城市生态空间建设和规划建设理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生态空间的保护与建设,加快城市山体、水体、废弃地的治理和修复,稳步推进郊野公园、绿道、绿廊等规划建设,完善绿地生态系统。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结合本市现有的山体、江河水系、林地、生物物种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与人文条件,合理选择应用乡土植物,形成以乔木为主、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群落结构,营造多样化的城市园林绿化景观。—20—第八条〔

4、绿线管理制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划定城市绿线,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2种以上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因调整绿线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予以补足。第九条〔绿地率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指标和绿线控制宽度,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二)城市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绿化。其中新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新建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三)城市内河、湖等水体两侧的绿地宽度按照城市规划绿线控制。其中市区范围内衢江、

5、常山港、江山港、乌溪江每侧绿地宽度不少于50米,南湖、斗潭湖、石梁溪、庙源溪每侧绿地宽度不少于20米,其它城市内河、湖每侧绿地宽度不少于10米。(四)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20—(五)高速公路两侧绿地宽度每侧不少于50米;国道、省道、快速路等每侧不少于20米;铁路干线每侧不少于50米。(六)因客观原因,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指标无法达到上述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本级

6、人民政府同意,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绿地率指标,作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的依据。建设工程项目达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建设单位无需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未达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属于旧城区改造的,可以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绿地率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以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面积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办法由市、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立体绿化建设〕

7、鼓励和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高架、桥梁、垃圾中转站等公共基础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20—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规定可以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附属绿地面积的3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