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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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乐县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草案)为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奖励扶持范围和标准(一)设施种植园区建设对占地100亩以上、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当年新建成方连片日光温室(冬暖式大棚等,下同)或钢结构大拱棚的设施种植园区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奖励扶持。1.对占地100亩(含)以上、200亩(不含)以下的,给予设施种植园区日光温室每亩300元、钢结构大拱棚每亩200元的奖励扶

2、持。2.对占地200亩(含)以上的,给予设施种植园区日光温室每亩500元、钢结构大拱棚每亩300元的奖励扶持。3.设施种植园区存有往年建成的日光温室或钢结构大拱棚,且面积超过该园区总面积30%(含)以上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5-(二)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为鼓励、引导农民合作社进行规范提升,对当年满足规范合作社标准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奖励扶持。1.土地股份合作社。规范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应组建程序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财务独立核算,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开展经营组织活动,台账记录清晰,定期实行社

3、务公开,分户签订入股协议,股权证书颁发到户。对入股土地面积达到300亩以上,统一规划土地,配套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实现二次分红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给予每亩100元的奖励扶持。此外,给予该合作社所在村集体每亩100元的奖励扶持。2.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登记,证照齐全,运营规范,财务健全,列入当年《昌乐县政府优先扶持农民合作社目录》。对当年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的,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扶持。(三)农产品品牌培育为加快农产品品牌培育,着力打造一批优势农产品品牌,提升农产品综合竞争力,对当年获“三品

4、一标”、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的农产品生产单位(商标所属单位)给予奖励扶持。-5-1.对当年获无公害农产品(仅限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不含有机转换认证)的,分别给予农产品(畜产品)生产单位0.5万元、1.5万元、3万元的奖励扶持。2.对当年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核准登记的,给予农产品生产单位10万元的奖励扶持。3.对当年获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农产品生产单位10万元的奖励扶持;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商标所属单位10万元的奖励扶持。二、奖励扶持资金申请流程当年符合奖励扶持标准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于次年1月1

5、5日前提出申请,经镇(街、区)上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县政府批复后,兑现奖励扶持资金。(一)资金申请。1.设施种植园区施工前,由所在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将园区规划(附坐标)、具体位置、建设单位、建设内容等情况报县农业局备案,县农业局收到材料后到园区进行现场确认。2.次年1月15日前,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将入股协议、财务资料等土地股份合作社证明材料,市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材料报县经管局;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核准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报县农业局;无公害农产品(仅限畜产品)证书报县

6、畜牧兽医局;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证明材料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审核验收。-5-次年1月20日前,县农业局、经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分别完成接收到的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次年1月25日前,县农业局完成设施种植园区的现场验收,县经管局完成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现场检查。次年1月25日前,县农业局、经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分别将审核验收情况反馈给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由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三)资金兑现。镇(街、区)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县农

7、业局、经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将审核验收结果报县政府。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将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奖励扶持资金拨付至获奖农民合作社;将农产品品牌培育奖励扶持资金拨付至获奖单位;将设施种植园区建设奖励扶持资金拨付至所在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用于获奖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三、奖励扶持资金的监管各镇(街、区)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奖励扶持资金。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全程参与奖励扶持资金的监管,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奖励扶持资金,取消其三年内享受本办法奖励扶持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

8、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附则-5-1.对符合奖励扶持标准但因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因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或产生其他不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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