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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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树立良好师德形象,不断深化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第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和《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教师全员聘用制度完善教师退出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甬教人〔2014〕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

2、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教育研究机制等在职教师,民办学校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有偿补课:(一)招收中小学生在家中或在校内外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租(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二)在校外培训机构等从事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经学校同意、教育局备案,在青少年宫、老年大学等参与培训的除外);(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培训机构等介绍有偿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利的;-5-(四)其他以获利为目的的补课行为。第四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视情

3、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人数较少,影响较小,经查实,本人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退还全部违规所得,由学校领导对当事人诫勉谈话、校内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对认识态度差,在组织查处中有隐瞒事实真相情况的或继续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视为情节较严重处理。(二)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并且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经查实,予以警告处分,当年度考核不合格,扣除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

4、;对认识态度差,在组织查处中有隐瞒事实真相情况的或继续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视为情节严重处理。(三)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规模较大,影响恶劣的,予以记过处分,当年度考核不合格,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降低专业技术职务,三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对认识态度差,在组织查处中有隐瞒事实真相情况的或继续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理。-5-(四)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并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予以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度考核不合格,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五年内不

5、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并可调离教学一线岗位,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第五条下列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经查实,还应给予以下处理:(一)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处理外,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或撤销行政职务等行政处理。(二)名优骨干教师等从事有偿补课的,分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三)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第六条各中小学校校长是禁止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凡对上级部门禁止有偿补课工

6、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造成本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风气滋生蔓延,或对本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校长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情况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直至撤销有关领导职务,学校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第七条本办法由宁波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20日起实施。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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