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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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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宁市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市储备粮”)的管理,保障市储备粮安全,增强市人民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对市储备粮实行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
2、理体制。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市储备粮管理予以支持和协助。第五条 应当严格市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市储备粮的成本、费用。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储备粮。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规模总量,负责拟订市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市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第七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储备粮,对市储备粮的数量、
3、质量和储存实施监督检查。市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市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工作,并负责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参与市储备粮的有关管理,负责对市储备粮的购、销、调、存、轮换各环节盈亏、补贴的处理,安排市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各项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落实好管理费用、贷款利息及价差亏损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安排市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4、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储备粮。市储备粮储存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对破坏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第二章 市储备粮的计划第十一条 市储备粮储存规模总量方案,由市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规模进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市储备粮的储存品种、布局以及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共同下达,
5、由市储备粮承储企业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市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具体轮换计划由市储备粮承储企业提出,报市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批准。第十四条 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市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按规定报市发展改革、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第三章 市储备粮的储存第十五条 市储备粮以市直属粮食储备库储存为主,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承储。市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
6、、规模承储、集中储存、统一管理、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审核确定。第十六条 承储市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达到我市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市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且无严重违法经营的记录;(六)达到
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规定的信用等级并自觉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管理。第十七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商市财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粮食仓储企业中择优选定市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承储合同,明确责任。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储存市储备粮,必须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粮食安全储存。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
8、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市储备粮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数量;(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四)擅自将储备粮转给其它企业或个人代储;(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陈化、霉变;(六)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七)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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