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林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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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林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研究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推进我校教学改革和研究的深入发展,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教学研究经费的类别1.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教学研究项目经费。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教学研究项目经费。3.有关单位委托(或协作)进行的教学研究项目经费。4.学校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经费。二、教学研究经费的支出范围具有专门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的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和使用严格按相关办法和合同书(任务书)规定执行。校

2、级及其它没有专门经费管理办法的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原则上以项目立项任务书中“分阶段经费使用计划”所列的,并经学校认可的科目为主。劳务费、招待费等费用不列入教学研究经费开支范围。教学研究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包括:(一)设备及材料费: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通用设备不得列入;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等费用。设备及材料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二)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

3、实验(试验)、考察、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其中市内交通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三)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四)出版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论文出版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五)图书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相关图书资料、专用软件、音像制品等费用。(六)资料整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打印、复印、文献检索、邮寄等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七)项目管理费。

4、是指项目检查、结题验收及管理的费用。由主管部门从项目经费中预扣,比例不超过5%。三、经费管理1.教学研究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及分配,财务处核算监督。各项目主持人须根据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合理安排经费开支;认真记录每一项支出的情况,并为结题时的经费决算奠定基础。2.经批准的项目研究经费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经费支出严格按任务书预算科目核定。3.教学研究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的开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贯彻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4.研究期间所购的设备、书籍等物品应

5、交教研室公用。5.对于不严格执行本办法、经费使用不当、浪费、挪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6.项目结题时,项目主持人须列出经费使用的详细报告。对按期结题的项目,在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1个月内可继续使用剩余经费(须是结题前产生的票据),过期后,所余经费由教务处统筹安排。7.因故(如项目主持人出国、调动、重病等)中止项目,其项目经费一般亦同时停止使用;如确有需要,有关学院可在原项目组内选择合适人选作为项目主持人,报教务处批准后(上报材料应含情况说明、原主持人与新主持人的签字、学院主管院

6、长的签字和公章),继续完成项目建设和使用项目经费。8.中期检查时被列为不合格的项目,停止经费使用;被列为限期整改的项目在整改合格前停止使用经费。9.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无故拖延、自行终止计划实施,学校将停止其使用经费,并追回已报销的全部款项。10.教学研究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制度。四、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北京林业大学教学研究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自行废止。2.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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