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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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的威胁,鉴于此,随着政府对湿地功用的重视和公众湿地保护意识的提高,我国的湿地保护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是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我国与1992年加入了湿地保护的国际公约——《拉姆萨尔公约》,与湿地公约相关联的其他国际公约,如《保护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也都悉数参加并在最近几年按照湿地公约的要求,指定了黑龙江扎龙、吉林向海、江西鄱阳湖等湿地进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并建立其自然保护区。还与日本、澳大利亚分别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政府也陆续编制并颁布了湿地保护的行动计划和规划,《中国21世纪议程一中国2l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中国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以及《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等。虽然我国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了非常多的努力,但湿地质量总体下降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扭转,我国的湿地仍然处在十分危急的状况之下,白冰在其《我国湿地面临六大威胁》论述了我国湿地面临的一系列困境,湿地保护仍然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湿地保护工作的困难局面

3、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是缺少一部通行全国法律规范性文件,朱建国、王曦在《中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中从湿地和我国湿地保护的概况入手,结合外国和我国湿地保护的状况分析,提出我国应当进行湿地保护的综合立法,与此持相同观点的还有,王刚的《论中国湿地资源保护法的建构》,王巍娜的《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钱水苗、巩固的《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初探》秦玉峰的《我国湿地资源保护立法的必要性》,王小钢的《论湿地保护综合立法及其主要内容》等,上述文章都探讨了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试图通过综合的立法解决湿地保护面临的困境问题

4、。然而,我国湿地保护虽然现在还没有一部统一的通行法律规范,但是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其他资源环境法律规范和湿地保护的地方法规的数量也不可谓不多,但是湿地仍然处于相当危急的局面,据此本文认为,我国湿地保护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缺少综合性的立法保护,另外的原因就是各级法律规范中的制度缺失或不够完善。在湿地保护法律的理论研究中,湿地的法律定义是一个研究重点。通过对具绪论有代表性的世界各国的先进的湿地定义的比较,有助于在我国的湿地保护中确立适宜的湿地定义作为指导,以此廓清什么样的地块可以被认为是湿地。目前,从世界各国在本国

5、的湿地保护工作中所采用的湿地定义来看,可以分为狭义定义和广义定义两种形式,并且在国内外湿地保护的工作中实际上并无统一的湿地概念,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地貌特点,独立创设湿地的定义,现在,这两种方式在湿地保护的应用中各有千秋,在现阶段,通过比对分析选择适宜的定义方式应该是主要任务。在这方面的研究著述有安树青著《湿地生态工程》、由吕宪国主编,刘玉红副主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管理》、葛继稳著《湿地资源及管理实证研》、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编《湿地管理与研究方法》等。在对国内外各种定义方式的比较中,厘清了湿地广义

6、和狭义定义的优缺点,并分析得出了我国现阶段应当在用广义的定义方式,把更多的地块纳入到湿地保护系统中,才有可能解决好湿地破坏问题。湿地保护的国际公约是目前世界各国遵行的国际公约,公约的宗旨学者们认为是阻止现在和未来对湿地资源的破坏,在林灿玲的《国际环境法》、朱建国、王曦的《中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赵绘宇、汤臣栋《国外湿地立法之体例、宗旨与管理体制研究》等书籍或文章中都有所体现。本文对公约内容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公约的宗旨在于阻止湿地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逐步的恢复地球湿地的本来风貌,并且提出了合理利用湿地的倡

7、议,林灿玲的《国际环境法》一书中指出:对保护湿地的立法思想与方式与以往的公约明显不同,早期的某些条约虽然也是规定保护生境,但重点一般放在物种保护上,而《湿地公约》抛弃了早期条约建立的自然保护区、不许干涉的观念,强调“合理利用"。①这是在以往任何的国际环境公约中都未见的进步,打破了凡是保护就应该禁止一切活动的传统观念,提倡湿地应该是人类共同的资源,应该为人类所共同利用。公约中还提出公约缔约国的指定湿地义务、合理利用义务和国际合作义务三项重要的义务,并由此衍生出了合理利用制度及自然保护区制度。这两项重要的湿地

8、保护制度为世界各国所普。林灿玲著.国际环境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11页.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遍采纳,成为湿地保护工作必备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在湿地立法较早的国家提出了很多先进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例如美国在“零净损失’’的原则要求下,确立了湿地开发许可证制度,并且创新出湿地缓解银行制度,在解决湿地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谭新华和匡小明的《美国湿地保护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张立的《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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