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效率审判的体制性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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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容的一种衡量。当然,效率并不是简单的等同于“快”或“迅速”,追求司法效率也不仅指将审理期限缩得越短越好,按法经济学的观点,对司法成本的合理控制并谋求最大的产出是司法效率的应有之义。。但是对绝大多数普通民众而言,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效率,司法决策所需时间的长短对当事人而言是最直接的效率。其实,处理案件的时间长短与司法成本的关联性是显而易见的,一般而言,时间长则成本高。控制案件审理时间有益于控制其成本,在此基础上谋求司法产品的高质量对司法效率是颇有裨益的。所以,本文拟就案件审理时间无法得到有效控制这一简单表象来揭示背后的复杂原因,并引发相关话题。但是,笔者在本文中对程序法的

2、不足并没有探讨的打算,那将是一个颇浩大的工程,为立法机关进言不是本文的主旨,笔者更关心作为司法裁判主体的法官,关心他们作为个体的人的无奈和无助,关心法院自身在司法改革中的作为。由此,笔者对案件审理迟延的原因的归纳和描述更多停留在“非技术层面”,相对于程序法条文自身和条文之间的不足与矛盾,这些现状有着更为现实的意义。积案从广义上讲是审判机关积存的所有未处理的案件,从狭义上讲应是超过法定审理期限而未被审结的案件。未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案件在审判机关停留时间的长短,只关涉留滞时间合理与否的问题。在合法性未被评价的情况下,合理性是可以稍居次席的。所以本文探讨的积案,应是指狭义的积案

3、。笔者在本文中仅就民事积案进行分析,而不以刑事、行政、执行案件作为研究对象。在法院审判庭受理并进行裁判的案件中,民事案件始终占了大部分比例。。刑事案件相对于民事案件而言审结期限短,控辩双方对抗性较弱,案情一般简单,法院对审判进程主导性更强,故案件超过审结期限的情况不多。行政案件总量较少,在积案中行政案件的比重也比较微小。民事积案遂成为司法裁判积案之主体。加之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案件在审判人员、审判流程、审判环境上具有共性,仅议民事案件既集中了笔墨,同时也可以说明审判的整体状况。对照执行案件和。法律经济分析学说集大成者波斯纳的核心思想是“效益”而非“效率”,为了使所有法律活

4、动有效利用自然资源和晟火限度增加社会财富,对效率的追求也是必须的。。(2002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2002年全国审结各类一审案件5106798件,民事案件为4393306件,占86.03%;审结二审案件共计474910件,其中民事案件为357821件,占75.36%。《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2期,第24-26页。审判案件可以看出,强制执行权的功能在于确保已被法院裁判的权利,它以迅速、不折不扣地实现已被宣告的权利为目标;而司法权的功能在于确认、宣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其任务是通过既定程序产生具体明确的结果。无论从其功能还是在实践中呈现的样态来看,强

5、制执行权都具有行政权的特点,与司法权有着不同的社会功能和价值目标。从这种区分而言,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案件因不具司法权属性,不在本文探讨之列。二、我国法院体制对案件审理时间的负面影响笔者从事了八年经济、民事审判工作,对民事案件在法院内部的流转过程较为熟悉。诉讼法明确了案件的审结期限,本不应存在超审限案件,因为法定的审结期限不够用的话还可以申请延期审理,而事实上延期获批准也十分容易,承办法官认为案情复杂就够了,院长、上级法院一般是不深究的。即便如此,一些积案根本不办延期审理手续,另一些案件的法定延期程序穷尽了还拿不出结果,为何?司法裁判意在定纷止争,而悬而未决和无人问津却成了诸

6、多个案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停留在裁判机关的现状。程序法规定了一个案件从被法院受理到作出终局性处理的基本步骤,司法解释和法院内部的规程又对案件流转和具体步骤进一步作出细致规定,但程序性规定屡屡被破坏却没有责任的产生,为什么违法、违规的成本如此之低甚至并不存在?如果把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程序比作流水线的话,加工的程序既已被设置,为何某一个案件并未在流水线终端如预计般出现?它们在运行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意外?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下位概念,法院体制是司法体制的下位概念。美国学者亨利·戈里克提出“司法管理”(Judidaladministration)的概念,指出法院的管理主要涉及两个

7、领域:一是法院的组织和人事的管理;一是诉讼的运行管理。。此处的司法管理与法院体制是一个十分相近的概念。严格来说,法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隶属关系也属法院体制概念中的内容,但由于历史渊源、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差异,世界上的法院组织系统各具形态,并无规律可循,不能绝对地判断孰优孰劣。而由于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属性是相通的,案件审理的运行方式应该有一定规律,即其应然的状况是有共识的。世界上主要法治国家在司法运彳亍过程中,基本。韩波:《法院体制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19页。上实现了法官独立,法院基本上是“独立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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