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水政〔2018〕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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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华水政〔2018〕202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新修订的《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2018年11月2日—1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增强教师教学工作的责任感,明确教师的任务和职责,提高教学运行效率,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其他现行教学工作规定,结合学校

2、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全体教师。学校教学及其管理活动受本规范约束。第三条教师应强化学术学风,严守学术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精神,严肃治学态度,严格学术纪律,营造求真务实的氛围。第四条教师应把教书育人、立德树人作为神圣职责,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关注关心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着力培养基础知识深厚、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五条教师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模范遵守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师德师风规范》,做到自尊自重,举止文明,礼貌待

3、人,坦诚宽容,坚持真理,依法执教,自觉学习,因材施教,倾情教学,开拓创新。第六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赋予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14—第二章任课教师资格与条件第七条任课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教育教学理论,热爱教师职业,专业知识深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第八条学校实施教师教学技能岗前培训制度。新引进教师和非教学单位调入的教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技能岗前培训。博士和引进非教学单位高级职称人员的培训周期为半年,硕士和引进非教学单位中级职称人员的培训周期为1年,其他人员培训

4、周期为2年。前款中的教师在所属单位指定的指导教师指导下,接受教学实践和教学过程严格训练,学校检查验收通过后,取得任课资格。第九条学校实施教师在岗再培训制度,对连续2个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差的教师,实施教学技能在岗再培训。再培训人员在所属单位指定的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为期半年的全程教学实践,学校跟踪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综合评价通过的,继续担任主讲教师。第十条学校实施教师停课再培训制度,对在岗再培训未通过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跟踪检查的教师和3年内累计4次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差的教师,实施停课再培训。停课再培训人员在所

5、属单位指定的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为期一年的全程教学实践,学校跟踪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综合评价通过的,继续担任主讲教师。—14—第十一条学校实施教师退出机制,教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入非教学岗位或者学校人才交流中心:(一)经过停课再培训,仍未通过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跟踪检查的;(二)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差错或者教学事故,学生强烈不满的;(三)学术水平低,教学中多次出现科学性或者常识性错误,难以胜任教学工作的;(四)在教学过程中,政治思想或者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或者不良言行,不能为人师表的;(五)

6、拒绝接受教学任务的;(六)其他不适宜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教务处呈送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第十二条学校非教师系列人员要求任课的,经课程所属教学单位考核合格、参加学校教学技能岗前培训、通过学校检查验收,在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后具备任课资格。第十三条聘任校外具备教师资格人员任课的,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组织考核合格后提出申请,并提供外聘人员相应证明材料,报学校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取得任课资格。第十四条—14—聘任校外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一

7、般不得主讲理论课程,可以指导实践教学环节。申报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第十五条学校实施高级职称教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倡导教授、博士开设新生研讨课、科技创新实践课和专题讲座。高级职称教师未按规定完成本科生教学任务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教师开设培养计划外的新课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对该学科专业领域有系统的研究;(二)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三)编写有详尽的讲授提纲;(四)经教研室(系)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开新课的教师应当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系)提出申请

8、,填写开新课审批表,由教研室(系)主任组织审查新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院长审定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第十七条教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理论课程主讲任务:(一)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二)岗前培训验收未通过者;(三)未经过助课环节训练,或者助课效果不好,不具备本科教学能力者;(四)因重大教学事故被停止或者取消主讲资格者;—14—(五)其他不适宜担任主讲教师资格者。第三章教学活动第十八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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