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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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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试行)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2013年2月–6–编纂及使用说明 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民生福祉的改善,关系到社会公平、和谐、稳定与科学发展。开展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对于促进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维护社会保障资金安全完整、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社会保障资金种类多,来源渠道多,覆盖面广,资金规模大,管理程序多样化,管理要求细致,涉及多个管理部门,情况比较复杂,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建立、相关制度尚处于推进和完善过程中,因此,审计机关在开展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时,规范审计查出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
2、依据,是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的有效方法。我们在总结历年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所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的分类,进行了系统分析和归纳汇总,确定了违法违规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本《法规向导》由违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规–6–定的行为、违反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管理及账户与核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社会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违反社会保障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等6大
3、类别组成,每个类别又由常见违法违规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基本涵盖了当前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具体说明:一、本《法规向导》所列内容只是审计中发现的常见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应列举了最基本、最常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但实际审计中所遇到的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在本《法规向导》中无法也不可能包含所有违规的表现形式及对应的定性、处理处罚依据。因此,审计人员主要还是应当以发现的审计事实以及具体情节和具体后果作为适用法律、法规的根据,本《法规向导》只是作为参考,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具体使用《法规向导》时,对定
4、性、处理处罚依据要再次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准确无误,而不应当完全机械地照搬本《法规向导》。–6–二、本《法规向导》只适用于社会保障资金审计项目,所指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儿童福利资金、老年福利资金、残疾人福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住房公积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法规向导》按违纪违规常见
5、表现形式分类,所引定性法规,按上述资金排列顺序排列。所列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条文全部是2012年12月31日以前的有效规定,凡在此后遇有失效、修改或重新颁布的规定,应以当时的有效规定为准。三、本《法规向导》针对各类问题或各种问题的表现形式,有的列有若干个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其他政策条文,具体运用时应结合审计事实的具体情况,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6–和法律效力溯及力等基本原则,选择引用恰当的规定条文,而不是全部引用。四、对于社会保障资金审计中涉及的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管理、“三公经费”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还可参阅已印发的《审计
6、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方面的问题,可参阅《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五、《法规向导》中处理处罚依据的应用,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凡带“*”号部分所列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审计机关不能据此作为处理处罚依据直接进行处理处罚。因为这些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在当前有关法律制度中还未就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特别加以明确的情况下,以暂不使用这些规定直接进行处理处罚为妥。但为保持本《法规向导》的整体结构完整,我们还是将这些规定条文列举出来了,可作为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定性的参考
7、。(二)引用法律、法规或其它规定–6–作为处理处罚依据时,如果审计处理意见不涉及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时,不必引用有关对单位或个人的处理规定。例如,某事项的处理意见是“及时下拨滞留的资金”,并无需要追回的资金,无违法所得,也不需要对单位警告、批评或追究责任人责任时,在引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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