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篇增补内容(华旭岳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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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旭民法·知识篇》增补《物权法解释(一)》相关内容岳业鹏(新浪微博@民法岳业鹏,华旭民法讲师)注意事项:1、2016年2月23日公布的《物权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就《物权法》的具体适用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并非对《物权法》的修改,而只是细化与补充,规定内容基本上反映的是近年来物权法理论通说的观点,考生无须担忧之前学习的知识需要根本性调整。2、《物权法解释(一)》涉及了不动产登记、物权变动、按份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四大制度。建议考生将本解释内容纳入到原先物权法知识体系框架下进行学习,而非将本解释看作孤立的规范。3、虽2016年司法考

2、试大纲尚未公布,但作为最新规范的《物权法解释(一)》将是今年司法考试的热点,希望考生提前学习,做到未雨绸缪。4、2016年版的《华旭民法·知识篇》虽出版于本解释公布之前,但相关理论观点基本均与《物权法解释(一)》一致,无须因此勘误(新解释22个条文中,有10个条文内容与本书一致,未予增补,见“增补说明”)。为深入相应制度的学习,特结合新规定对相关部分进行增补。未购买该书的读者,可通过本文“增补说明”来学习该解释的最新内容。一、不动产登记制度1、P135页:在“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前增加:(三)不动产登记争议的处理1、不动产登记纠纷的民事属性

3、(《物权法解释(一)》第1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2、真正权利人的物权请求权(《物权法解释(一)》第2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增补说明:(1)因不动产登记涉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实践中不少人认为不动产物权争议涉及到登记就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

4、裁判冲突的现象。针对此争议,《物权法解释(一)》第1条即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及基础关系纠纷的民事属性,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不动产登记簿虽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情形亦时有发生。为保护真正物权人的物权,《物权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有权基于《物权法》第32条规定请求确认其物权。(注意:基于物权法一般原理,真正权利人当然有此权利,2014年卷三第55题C选项也已经考查过此知识点,参见拙著《

5、民法·真题篇》第72页)1 2016年司法考试最全的学习资料怎么获取?2016年司法考试最全的学习资料怎么获取?来这里!+QQ号:420443469(非群号)作为司考的一员,我建了一个司考群,加入这个群即可以获得九校全部阶段课程的课件,课件通过QQ邮件的形式发送,配有专员及时发送资料。建立QQ群为大家建立一个交流进步的氛围和空间,有问题随时在群里提出,如果有兴趣欢迎加入!提供万国、三校、华旭、鼎宏、厚大、政法大学、法律教育、政法英杰、指南针九个学校最全的资料万国:基础导学班——真题解析班——实体法先修班——超级精讲班三校:真题解析班——线上教学班

6、——民刑先修班——系统强化班——法条串讲班华旭:真题解析班——民刑先修班——历年真题班——基础先修班——系统强化班鼎宏:基础精讲班——系统强化班厚大:真题解析班——基础先修班——系统强化班——真题破译班政法大学:预热阶段——基础阶段法律教育:基础班——法条班政法英杰:真题解析班——重点学科班指南针:司考导论班——民刑先修班——法规精讲班——历年真题班——攻略精讲班——真题串讲班——系统强化班——高分突破班附:各大学校考前模拟题、押题,全部都有!心动吗?不过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150元资料费!物有所值!还有欲望参加吗?+QQ号:4204434692

7、016年司法考试九校最新资料(更新中……)2、P140:“(6)异议登记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之后增加:(7)异议登记因未及时起诉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物权法解释(一)》第3条)。例如甲名下登记有A房,乙认为其为该房的共有人,遂于7月1日请求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乙及时搜集证据,直至7月20日才获得全部证据。虽异议登记已于7月16日失效,但乙仍有权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物权归属,人民法院不得以乙未于15日内起诉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增补说明:异议登记的效力只是阻却不动产登

8、记内容的公信力,避免该不动产因无权处分而被善意取得,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无影响。《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15日”起诉期间,只是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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