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认定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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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三:黔南州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实施办法(修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增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范围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我省乡镇(不含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街道)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二、专业技术职务认定的条件1、对扎根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大专、中专

2、学历,基层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分别满12年、16年、20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的,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上述基层工作的年限均为已取得本科、专科、中专学历后实际在基层工作的年限(一律扣除不在基层实际工作的时间)。3、《教师法》规定了中学教师的合格学历为大专以上学历,中学教师不是合格学历的不能认定。4、现不在基层专业技术岗位上上班的各种形式的借调人员未正式回到基层岗位上上班的暂不认定。5、卫生系列高级已在2013年正式明确为考评结合,凡没有参加贵州省卫生实践能力考试或参加了贵州省卫生实践能力考试没有合格的人员暂不认定。6、小学系列在省人社厅未启动小中高的评审前

3、暂不认定小学系列的高级职务,待省通知启动该项工作后及时启动。7、申报认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需完成《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所明确的继续教育任务且按要求参加了全省统一的公需科目考试合格。8、其他州市在认定条件上放宽并得到人社厅认可的,经核实清楚后,我州在认定时可比照执行。9、凡需参加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其相应开考级别的职称按原渠道取得。三、专业技术职务认定部门1、黔南州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认定的部门为: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职能科室组织申报认定当年的相应系列评委会的专家,或上一年评委会的专家组成申报认定专家

4、组,针对申报认定材料对照条件进行评审认定。四、认定后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作用1、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一经认定专业技术职务,可以聘任相应的职务、兑现相应的工资,不受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2、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认定专业技术职务后调离了基层,调到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街道或其他不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基层单位的其他单位工作的,不能聘用已经认定的职务,也不能兑现认定后聘用的工资待遇。3、调离基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依据须以取得的社会化评审的资格为准。4、在基层工作,且已认定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社会化评审条件的,可以申报当年社会化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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