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立法含义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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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权概念的反思与重构”刘期家商标法最基本的任务就是授予并保护商标权。“商标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王鹏商标的经济学意义在于节约交易中的信息成本。同时,商标还带来了语言上的副产品,丰富了产品名称和表达方式。在知识产权的对象中,商标与专利、作品的价值来源不同,商标的价值不是来源于其本身的创造性,而来自于所代表的商誉;商标法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激励更多的商标产生,而是为了维持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厂商名称同样可以区别不同商品的来源,但是厂商名称往往由地域、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字符数量一般远远多于商标,这就使它的记忆成本高于商标,特别是商品和服务种类繁多时,记忆成本更加高昂。商品装

2、潢、商业装饰也具有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但是,装饰装潢本身类似于作品,不同装饰装潢在表达上的差别性要远小于商标,也没有商标那样醒目,因此区别和记忆成本也高于商标。而且为了使装饰装潢起到足够的区别作用,厂商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设计创作成本。另外,装饰装潢的传播成本也高于商标,因为装饰装潢仅能为视觉感知,而不像商标那样能够通过多种方式感知。即使能够将装饰装潢用文字叙述为听觉感知,表达成本也高于商标。商品的特有名称,也是一个不错的区别标志,但是如果一个厂商同时经营多种商品,他就不得不为每一种商品都起一个特有名称,而不是只用一个商标,而消费者也不得不记住更多的名称,这就增加了信息标示成本和记忆成

3、本。上面的经济学分析表明,商标是消费者了解商品来源、经营者标示商品来源的成本最低的商业标识,它节约了交易中的信息成本。我国商标法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不得注册,除非具有第二含义。这类商标就是描述性商标。“商标法的未来发展——兼论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邓宏光,周园商标法的发展与完善,本质上是法律建设,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展形势决定了商标法未来的发展方向。整体而言,市场化、全球化和网络化是影响商标法未来发展的主要因素。商标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市场

4、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在简单而零散的商业贸易初期,消费者直接与生产者进行交易,无需商标作为识别经营者的媒介。随着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消费者往往通过中间商购买生产者的商品,商标就逐渐成为确定生产者的媒介。早期的商标具有浓厚的人身属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确定责任人的“责任标志”(1iabilitymark)。工业革命导致了生产的规模化,交通工具的革新加速了区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大众媒体的发展和广告业的勃兴为扩大商标知名度和社会效应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所有这些因素形成一股合力,推动了商标法的现代化。商标也从身份标志转化为“财产标志”(assetmark),在法律制

5、度上也承认了商标的许可使用和自由流转。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呈现集团化、多元化趋势,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投资入股等情形越来越普遍。如果经营者在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即便消费者不会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但仍然可能误认为两个经营者之间存在商标许可等经济上的联系。在商标保护上,就从预防直接混淆(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发生混淆),扩大到防止间接混淆(即消费者误以为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的联系)。历史经验表明,商标法是市场经济之子,未来的商标法也会因应市场经济的变化而变革。未来商标法的调整对象有扩张迹象,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商标注册从传

6、统商标扩大到非传统商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非视觉商标,如声音商标、动态商标、气味商标、触觉商标、味觉商标等,使用得越来越多,为了因应经济生活的发展,国际条约和不少国家都将可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扩大到所有的标识。(2)商标法调整的对象从注册商标扩大到兼顾未注册商标;“所有注册和未注册的(商标),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讲,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应该管起来。未注册商标只要它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信誉就应保护。(3)商标法调整对象从狭义上的商标扩大到商业标志;商标法涉及一些识别性标志,如商号、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域名等,而且它们之间关系如此紧密,因而应当在一部法律中加以规定,但它们之间又存在一些差

7、异,“商标法”的名称不能涵盖所有内容。未来的商标法有可能因为增加了其他商标标志,而将名称扩充为《商标法和其他标志法》。商标权,正如TRIPs协定序言中所宣称的,在性质上是一种私权。商标法作为调整商标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理应是一种私法。然而,从我国《商标法》法律文本的性质上看,它是公法而非私法。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定位是商标管理法,不管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还是各个具体制度设计,都充满了行政管理的色彩。在商标权的保护强度上,商标法防止混淆的类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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