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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0
《商法案例1隐名合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商法案例——隐名合伙效力考 案情甲于1998年开办了丁企业,并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该企业于2000年被注销,甲也于2002年死亡。甲之子丙于2003年收回一笔属其父开办的丁企业经营期间的债权。事隔不久,乙诉至法院,请求对该笔债权进行分配,理由是丁企业是其和甲合伙开办,并且乙在丁企业担任副经理一职,在合伙企业丁清算时,由于该债权已作为坏账处理而未将其纳入财产分配范围,现该债权已实现,故要求对其进行分配。乙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丁企业合伙财产分配协议一份与乙曾作为丁企业副经理等相关证明,丙在诉讼中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评析对是否支持乙的诉讼请求有两种
2、意见:其一,甲与乙属于隐名合伙关系,丁企业在清算时,甲按约定对乙出资进行补偿后,乙对丁企业剩余财产也就不再享有财产权,乙也就无权对其后收回的债权享有权利,故对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二,甲与乙属普通合伙关系,乙当然对合伙企业财产在清算时未处理的财产享有财产权,故对乙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的效力并不相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迥然有别。然而我国法律是否确立了隐名合伙制度,学者向有歧见。其焦点主要集中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与第50条应作何解释。笔者认为,这两条的规定仅仅符合
3、隐名合伙的外部特征,并未解决隐名合伙人的有限责任问题,故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隐名合伙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在合同法修订时,也有提案把隐名合伙作为分合同中的一种,但最终还是没有采纳。事实上各国对隐名合伙在立法上的认同,一方面是出于对立法现实及社会生活现实的承认;另一方面却是隐名合伙对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积极作用的肯定。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肯定隐名合伙既可为那些有资金但不愿出面经营与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人提供有吸引力的投资途径,又可为合伙企业集资提供方便,从而有利于在增强公民的投资积极性的同时,切实保护合伙人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与司法
4、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一、隐名合伙对内效力隐名合伙人之义务主要包括出资义务、不为地位让与之义务、附随义务与分担损失之义务等。(1)出资义务,隐名合伙人负有依契约之约定,为出资之义务,而且应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能以劳务或信用进行出资,并且其出资之财产产权也让渡于显名合伙人。隐名合伙中出资形式的特定性是其与普通合伙区别之一,也是隐名合伙与简单劳动雇佣契约相区别,如以劳务出资,其就是一种劳务契约或普通合伙,而非隐名合伙。(2)不为地位让与之义务,隐名合伙表现为合伙人内部之间的相互信用,因此如无特殊约定,隐名合伙人在履行出资义务后,非经显名合伙人的同意
5、,不得将其地位让与第三人。(3)附随义务,隐名合伙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负有的不损害显名合伙人的权益的义务,如保密义务,同业竞争禁止之义务等。(4)分担损失之义务,隐名合伙人以其出资额对隐名合伙营业损失分担责任。因此,在隐名合伙破产清算时,尽管把隐名合伙拟制为一种契约,但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并不是一种破产债权,不能列为破产债权而与其他普通债权按同一顺序受偿。只有在清偿完所有债权之后还有财产剩余时,隐名合伙人才有权参与财产分配,而且也不优于显名合伙人的出资优先补偿,只能按约定或比例进行分配,但有特别约定者除外,不过这种特别约定只对合伙内部才具约束力。隐
6、名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营业监督权与利益分配权。隐名合伙之营业,为出名营业人之单独营业,隐名合伙人仅对于其营业为出资,无执行业务之权利与义务,然分受其业务所生之利益及分担其所生之损失,对于营业盈亏有密切利害关系,故隐名合伙人对营业人执行业务之知情权与监督权十分必要。隐名合伙人之知情权、业务监督权得依当事人契约扩张,纵有反对之约定,亦不得剥夺或限制。对营业人之执行业务的查阅及检查请求权利,与隐名合伙人已履行其自己方面之义务无关,不得以同时履行予以抗辩,此权利也不因不行使而消灭,而且不得让与。隐名合伙人是否具有知情权与营业监督权是区分隐名合伙
7、与一般借贷契约的判断标准。参与利益分配是隐名合伙人的根本目的,利益分配权是隐名合伙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其与公司或普通合伙中股东与普通合伙人享有的剩余财产索取权不同。隐名合伙人按约定获得一种营业利益分配后,就不能获得一种出资资本的增值收益,而在公司或普通合伙中不但可能有营业收益,而且还可能有资本的增值收益。这样,除非有特别约定,隐名合伙人在按约定分配利益后,在收回出资时不会有增值。因此在本案中,主张构成隐名合伙者认为,乙已按规定收取了营业利益,并且收回了出资,当然不再对企业预计已坏账的债权收回后所引起的资本增加额享有权利。二、隐名合伙对外部之效力
8、隐名合伙对外与第三人交易,都以显名合伙人的名义进行,显名合伙人直接对外与第三人交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关于合伙事务,隐名合伙人无所谓对外代表权,也没有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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