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之认定受dju侦查机关dju自身原因影

响之认定受dju侦查机关dju自身原因影

ID:34751679

大小:117.53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3-10

响之认定受dju侦查机关dju自身原因影_第1页
响之认定受dju侦查机关dju自身原因影_第2页
响之认定受dju侦查机关dju自身原因影_第3页
响之认定受dju侦查机关dju自身原因影_第4页
响之认定受dju侦查机关dju自身原因影_第5页
资源描述:

《响之认定受dju侦查机关dju自身原因影》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受侦查机关自身原因影响之认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有义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法律毕竟是由人来具体执行的,加上侦查机关的工作压力普遍较大,侦查人员在实践中难免出现因办案条件或能力有限或消极怠工而导致的一些侦查不力,这其中也存在一些涉及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的情况。  (一)其他侦查机关又另案侦查并根据其他线索查实而追诉该嫌疑人的性质认定7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而侦查机关因种种原因暂时未能查实

2、甚至是消极未查实,但后来其他侦查机关又另案侦查并根据其他线索查实而追诉该嫌疑人的情况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这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关于自首的理论探讨,而更多的是对一种实然的司法现象的权衡取舍。如果是在判决确定之后甚至是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侦查机关才查实的,将导致被告人丧失数罪并罚的机会而单独定罪量刑,可能产生更重的刑期(总和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20年),或者失去被认定为自首的机会(侦查机关后来依据其他线索查实而将该嫌疑人挡获的往往不予认定自首),甚至失去从生命刑减轻为自由刑的机会而永远丧失自首利益。例如:嫌疑人高某因盗窃罪被侦查机关机关挡获

3、之后,交代了某年某月(可能因为间隔时间过长或者作案次数过多仅记得大概时间段)伙同杨某(可能是一个确定的人,也可能只是知道绰号或者假名而无确定的身份)在某地(大致地段)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后逃离现场的事实,侦查机关可能因为嫌疑人交代不够详尽或者其他原因而未进行查实。但后来其他侦查机关根据其他线索将同案犯杨某挡获之后进而获知嫌疑人高某参与犯罪并将其挡获,嫌疑人高某才知道当时混乱中杨某刺杀被害人一刀,逃离现场之后被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嫌疑人高某当初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如具体作案时间、地点、刺死被害人的情节以及同案犯的具体情

4、况,且该案并非因为嫌疑人高某的的主动交代而侦破,故不能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嫌疑人主观上有主动认罪的意图,客观上也做了一定的主动交代,即使因为不够详尽或者侦查机关的侦查不力而没有及时查实,也不能否认其如实供述的积极意义,只要其并非刻意隐瞒重要情节,就应构成自首,若是被告人做了详细的交代而公安机关不积极查实的,就更应认定为自首,不能将侦查机关侦查不力的消极后果由嫌疑人承担。  (二)嫌疑人经侦查机关非正式程序通知后到案的性质认定  侦查机关口头传唤或者通过他人带话或者打电话等非正式程序通知被告人到侦查机关协助调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

5、的罪行。在此种情形下,笔者认为,自动投案的时间界点是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口头传唤并非强制措施,协助调查也非讯问,实践中有时认定侦查机关究竟是作为针对嫌疑人进行的“讯问”还是为了调查取证而进行的“询问”,往往所依据的是问话笔录所载的系“询问笔录”还是“讯问笔录”,侦查机关往往仅以一个简单的关于问话之前是否已经掌握嫌疑人犯罪事实的情况说明来确定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这种随意的侦查方式显然违背了法律的确定性的需要,也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不能因为侦查机关问话方式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需要严格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如果

6、没有正式手续而对嫌疑人进行问话的,就应该做出对嫌疑人有利的认定,视为一般的调查询问而非讯问。当然,如果侦查机关在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之后为了便于将其顺利抓获而以协助调查的名义将其诱捕的,则另当别论。〔7〕但前提是侦查机关确有证据表明已经掌握了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能仅以一个简单的情况说明来敷衍塞责,否则,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对嫌疑人因此到案后并主动如实供述的行为就应该认定为自首。7  如果嫌疑人开始并未如实交代,避重就轻,而是在侦查机关掌握相关证据向其陈清利害关系之后再如实供述的,能否算是自首。只要侦查机关尚未履行正式

7、手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就应该认定为自动投案后的如实供述,否则实践中的认定将会出现随意性;如果经侦查机关说服教育后嫌疑人仍不供述,侦查机关在掌握一定证据后对嫌疑人采取了正式的强制措施后其才供述的,一般不宜认定自首,因为一则侦查机关已经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二则嫌疑人经说服教育仍不供述,表明其心存侥幸,没有自动投案的意图,三则其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并未如实供述。  (三)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脱逃,后主动投案的性质认定  该情形是被告人的故意混合了看管机关的过失而造成的一种后果。《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

8、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如果逃跑后出于悔罪或者惧怕等原因再次自动归案的,能否认定自首的问题则未提及。一般认为,如果其再次归案后不再潜逃并如实供述、自愿接受审判的,应认定为自首。〔8〕这就引伸出另一个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并非自动投案而是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