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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5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1日 河南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制证颁发、共享使用、监督管理,促进电子证照应用,全面支撑“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政府行政服务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证照为非涉密电子证照,是以数字方式存储、传输的证件、执照、批文等审批结果信息。
2、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并包含电子印章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各级政务部门(包括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取得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和相关社会公众在业务活动过程中电子证照的生成、应用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证照签发单位为依法定职责签批颁发证照的各级政务部门和取得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证照应用单位为应用证照的各级政务部门(包括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以及相关社会公众。 第二章 证照管理 第五条 电子证照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安全可控,同步生成、同步发放,优先受理、优先验证,普遍共享、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省电子证照管理单
3、位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电子证照工作的统筹规划、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和推动共享应用。 第七条 按照“省市分建、省级集中”的要求,分别建设省、市两级综合电子证照库,用于存储电子证照目录数据、电子证照内容数据以及电子证照文件等。 第八条 省、市两级综合电子证照库通过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实时更新、服务共享。市级综合电子证照库数据应及时汇聚至省综合电子证照库。 第九条 原则上,省直部门已建成全省统一行业电子证照库的,各地不再重复建设该类型的电子证照库,由省直部门通过开放数据接口满足相关业务需求。 第十条 省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投资建设主体负责省综合电子证照库的建设和安全运维
4、,汇聚省、市两级电子证照信息并为推广应用提供服务。 第三章 证照颁发 第十一条 证照签发单位负责本单位电子证照目录的管理和维护,电子证照签批和颁发,电子证照信息实时更新,以及存量纸质证照电子化等工作。 第十二条 证照签发单位应在省综合电子证照库登记本单位签发的电子证照目录信息并实时更新,主要包括: (一)证照名称; (二)证照类型; (三)证照颁发机构名称; (四)证照持有主体类型; (五)证照底图。 第十三条 证照签发单位应根据《河南省电子证照库建设规范》《河南省电子证照服务接口技术指南》要求,将电子证照内容数据及生成的电子证照文件实时同步至本级综合电子证照库。
5、第十四条 证照签发单位应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必要环节,优先采用在线生成方式,在业务办结时同步生成电子证照,经审核后同步至本级综合电子证照库。具备条件的,应在证照生成过程中加入二维码并明确二维码生成有效时限。 对于不具备实时在线生成电子证照条件或不能在电子政务外网办理业务的,证照签发单位应采用离线生成方式,在业务办结1个工作日内将证照数据推送至本级综合电子证照库。 对于一次性大批量发放证照的,应在业务办结5个工作日内将证照数据推送至本级综合电子证照库。 第十五条 证照签发单位应在业务办结的同时,向服务对象发放电子证照。使用国家部委统建业务系统办理业务的,省级证照签发单位应积极
6、争取国家部委回传电子证照数据或提供系统接口;使用省级部门统建业务系统办理业务的,省级证照签发单位应向下级证照签发单位推送电子证照数据或提供系统接口,实现同步发放。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之前颁发且仍在有效期的存量证照,由证照签发单位负责完成电子化生成,实时同步至本级综合电子证照库。 第十七条 电子证照签发需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要求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 第十八条 证照发生变更、有效期届满等,需要延续、吊销、注销、废止、挂起、质押的,证照签发单位应实时更新并同步至本级综合电子证照库。 第四章 证照应用 第十九条 证照应用单位应积极引导服务对象使用电子证照,支持通过网
7、络提交电子证照。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凡对于采用数据共享方式能够获得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到现场提交证照。 第二十条 证照应用单位应将电子证照共享应用嵌入业务流程,在线查询、验证、比对电子证照信息。 第二十一条 证照应用单位因业务需要,需对大批量电子证照信息作分析的,应向证照签发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电子证照库建设管理单位方可提供相关数据供证照应用单位分析使用。证照应用单位业务经办人员仅限于查询经办事项所需的、属于特定行政相对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