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车用天然气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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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关于开展车用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的建议2011-01-0821:16:43      浏览次数:62关于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96号建议的答复张月钦代表:首先感谢您对交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开展车用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的建议》收悉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了落实,现将具体事宜答复如下:车用天然气气瓶检验职责在市技术监督部门,目前已开展该项工作的调研,我们给予了积极配合,送交了出租汽车基本情况。感谢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出租汽车行业,继续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承办联系人:杨

2、振邦联系电话:0459-4665307关于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96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 张月钦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开展车用天然气瓶定期检验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汇报如下: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办理,制定了《关于执行<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办理方案。按照《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车用气瓶检验大纲》的规定,组织大庆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开展车用天然气瓶和车用液化石油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同时开展车用气瓶的登记注册等安全监察工作。 该项工作于2010年5月20日按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

3、全监察规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大庆质监局发〔2010〕48号文件的规定开展了车用天然气瓶安装检验和定期检验。目前已对在用的3561只车用天然气瓶进行了安装检验、定期检验和登记注册,其中:公交车330台(1980只),其他小型车1581台(1581只)。完成了6545余只车用液化石油气瓶的安装检验和定期检验及登记注册。 二○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题目:关于开展车用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的建议近几年随着车用CNG加气站的建设,我市部分出租车和公交车开始使用CNG作为燃料,这对改善城市排放,提高城市空气质量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出租车和公交车使用钢瓶的登

4、记和检测工作相对较弱,为了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等财产安全,十分有必要开展车用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建议:由技术监督局、建设局和交通局等部门牵头做好调查,然后制定车用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标准,消除不安全隐患,减少或避免事故发生。目前,国内一些使用车用天然气气瓶的城市大都按压力容器对其检测,监测标准大同小异,规定的使用年限也略有区别,收费标准也稍有差别。我市可以借鉴其他城市的规定,取长补短,建立适合于当地特点的标准。  附1:关于开展车用天然气气瓶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的通知关于开展车用天然气气瓶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的通知娄质监局发〔2009〕55号登记号LDC

5、R-2009-65004市客运管理处、各出租车公司、车用天然气钢瓶充装和使用单位(个人):   为确保我市车用天然气气瓶安全有效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车用天然气钢瓶必须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手续,取得《气瓶使用登记证》,方可投入使用。我局决定对全市车用天然气气瓶开展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装或整车出厂的使用天然气气瓶的汽车,新车由车辆产权单位持钢瓶出厂技术资料,改装气瓶由车辆产权单位持《改装合格证》、钢瓶出厂技术资料到我局

6、特设科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手续,领取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并将该证随车携带。二、车辆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车用天然气气瓶安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申请气瓶的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由我局核发《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三、根据国家标准《汽车用压缩天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审》(GB19833-2004)的规定,对出租车用钢瓶的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的有效期为一年;对使用期超过5年的出租车用钢瓶及使用期超过10年的其他车辆用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四、各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单位

7、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天然气加气机IC卡管理系统软件的修改工作,并将天然气气瓶的使用登记状态、下次定期检验日期设定为IC卡管理系统的必选关键项,对使用未登记或超检验周期气瓶的出租汽车,私人车辆和公交车辆加气时能实现自动锁定、报警功能。五、2010年元月1日起,各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单位禁止向未登记的出租汽车、私人车辆和公交车辆进行天然气加气。六、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按《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湘价费[2006]170号)执行。七、对未办理车用天然气气瓶使用登记,充装和使用超期未检车用天然气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8、我局将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根据国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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