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公安机关民警绩效考核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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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基层公安机关民警绩效考核的调查与思考王飞摘要:在三所三队推行民警绩效考核是提高公安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必然举措。基层公安机关要结合各地考核工作实际情况,从考核对象、内容、程序、方法和考核结果等方面找出当前考核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并有针对性提出解决问题之对策,解决认识、标准制定和结果应用等问题。关键词:公安基层绩效考核  民警绩效考核,就是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在对不同部门、警种、岗位民警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进行量化分解的基础上,以德、能、勤、绩、廉为基本考核内容,对民警实行量化考核、评定等级和按级奖惩,达到激

2、发活力、提高效率的目的。它是对公安工作行为及其结果的测量过程,具有监督、导向、激励、约束等多重功能,经实践证明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一、推行民警绩效考核是大势所趋  长期以来,公安队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干与不干一个样的问题,导致队伍管理困难重重,工作创新、推进力度不够,因此,制定科学严谨的民警绩效考核制度并认真落实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推行民警绩效考核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时代需求  绩效作为一个社会概念是普遍存在的,小到一个工厂、企业,大到一个行业系统

3、都需要讲绩效,政府职能部门也不例外。中国加入WTO以后,社会各界特别是国际社会对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工作作风、服务能力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与群众打交道最直接、最频繁也是最易为群众所诟病的行政机关。如果公安机关缺乏行之有效的绩效观念和绩效考核制度,就难以从根本上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能力,难以得到社会群众的普遍尊重和认同,更谈不上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实践证明,通过绩效考核实现管理目的,才能有效降低公安机关的行政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在当前,公安机关不

4、同程度地存在警力少、任务重、经费不足的困难,在社会治安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更需要树立绩效观念,通过绩效考核实现公安工作的高效。  (二)推行民警绩效考核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保障措施  公安部将2006年定为基层基础建设年,基层公安机关就是要借此契机  把基层做强做大,把基础做实做细,把民警基本功打牢。而这一系列工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需要一个考核激励机制,其深层次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推行民警绩效考核建立健全保障基层基础工作正常运转的制度措施,使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更加规范、更加高效。在三所三队推行民警绩效考核,有其特殊的目的

5、和意义。三所三队基本涵盖了基层警务的各个层面,其人数占总警力的近三分之二,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可以说,民警绩效考核是否顺利推行,关系着三所三队能否做大、做强、做活,关系着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目标的实现。  (三)推行民警绩效考核是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关键所在  《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强调,要建立公安民警考核激励机制,制定民警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公安民警调整使用、立功嘉奖、职务升降和离岗培训的主要依据。这是公安机关顺应公安工作发展趋势和社会需要而做出的必然决策。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全部

6、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然而,多年来,公安队伍管理理念和手段还存在一些偏差,加上客观环境的制约,队伍建设工作尚不尽人意。部分基层领导不科学的政绩观及管理队伍的方式方法欠妥,导致队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民警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干与不干一个样的消极现象,严重影响了公安工作效能的发挥。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主要原因还在于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体系,导致公安队伍建设缺乏有力的参考依据。科学的民警绩效考核机制的推行,能够客观、正确评价领导和民警的工作实绩,为民警职务晋升、立功受奖等一系列队

7、伍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同时,我们通过绩效考核可对队伍状况进行全面分析,了解民警业务技能缺什么,需要补什么,并借此契机创新教育训练机制,加强民警基本功训练,使每位民警真正做到三懂四会。  二、现有考核激励机制之局限性分析  近几年来,在如何通过建立民警考核激励机制加强队伍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方面,相当一部分单位进行过探索和实践。部分单位只是借助于一般制度、政策、纪律等手段加强队伍管理,或只针对每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奖惩,没有建立系统考核制度,现有考核激励机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考核对象缺乏全面性  

8、在考核对象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重点考核单位整体,不考核个体。有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同级政府考核,在各项指标任务完成后进行整体评级,民警与民警之间干多干少的差异性没能完全体现,工作积极性没能充分调动。二是考核领导,不考核民警。个别单位片面认为一把手负责制就是管好领导,忽略对民警的直接管理。三是考核民警,不考核领导。部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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