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航发展基金”说点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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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航发展基金”说点啥前两天买飞机票,发现其中有一个收费项目是“民航发展基金“,当时甚是不明白,应该是又一中国特色的乱收费现象,一直耿耿于怀,今天终于百度了以下,原来这是原来”机场建设费“的一个名字的转换,其实在我的感觉来说我宁愿交”机场建设费“,听到什么基金就来气,还是强制的交。刚刚也百度了下,对于这个收费有很多争议。我很喜欢其中的一句化,从反面驳斥了这个收费的不合理性。我自觉自身法律知识有限,就不做什么总结了,直接复制他们的话进来。以下位复制内容:征收合不合法    除了质疑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的理由

2、是否充分,不少航空乘客还想要了解其征收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基金征收的过程是否合法?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王录春便是其中之一。    “早在2012年5月,我就向财政部提出公开申请,要求对方公开两个文件:《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财政部、民航总局通知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依据。”王录春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对此,财政部曾回函答复称:“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王录春的请求被拒绝。    之后,2012年7月17日,王录春向财政部提起行政复议,但结果依然是:维持不公

3、开决定。    2012年9月19日,王录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内容是决定不公开王录春要求财政部公开的两个文件。最终财政部虽败诉,但仍拒绝公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的相关依据。    之后,王录春再次将财政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他们败诉后做的答复”。    2014年7月2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审理此案。“财政部的抗辩理由仍是‘征收依据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王录春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另外,法治周末记者也曾发函至财政部了

4、解民航发展基金的收费依据,但截至发稿前并未收到回复。尽管有非航空业人士表达了对民航发展基金的种种不满情绪,但是也有不少业内人士和专家认为,民航发展基金的收取在法律上是经得起推敲的。    “民航发展基金从法律上来讲是有法律依据的,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经过国务院批准即可。民航发展基金是属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协商以后,经由国务院同意设立的基金,并纳入中央预算,符合设立政府性基金的规定。”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温来成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5、 刁伟民对法治周末记者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民航业的发展需要国家的扶持,需要有资金来源和支持,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是必要的。”    但是,贺海仁则认为这是对民航法相关条款的误解。“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所有扶持民航事业的钱都应该由老百姓来出。国家有吸取财政收入的能力,但是必须都法定化。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可以通过税收等方式来扶持。”     “即使存在暂行办法,但是

6、民航发展基金依旧存在合法性的问题。仅以财政部的一纸规定和国务院同意后就开始征收民航发展基金,违背法治的基本原则,即法律保留原则。”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纵观我国民用航空法以及其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一处提到‘民航发展基金’,上位法的

7、缺失使得该基金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另外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违反了法律禁止自我赋权的要求,无论是相关部门还是政府,通过自我下发的红头文件来规定自己有收费的权力,本质上就是自己给自己赋权的行为,这样做不可能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违背了对公权力进行必要约束的基本要求。”王锡锌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对此,王录春表示赞同:“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就‘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事项的部分立法权,需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的明确决定进行授权和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实现的双重要求。纵观民航发展

8、基金征收的过程中,立法法第九条的两项要求无一符合,因而认定其‘非法’的法律逻辑应当清晰可辨。”即便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是合法的,那么在财政部将收费名头由机场建设费改为民航发展基金时是否需要经过听证?”王山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还表达了自己的另一层疑问。    “对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是需要进行听证,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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