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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童政策儿童事业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社会工作是促进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儿童社会工作十分关心。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要“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实现到2020年“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的发展目标。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鼓励和支持社会
2、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一系列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以及许多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有不少条款涉及保护儿童权利的内容。中国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3、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公安部关于对犯人使用戒具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4、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儿童玩具强制性国家标准》《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附苏州儿童相关法律文件发文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文 号:苏府[2002]16号发布日期:2002-2-10执行日期:2002-4-1各市、区人民
5、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管理,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现将《苏州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二年二月十日苏州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制定实施)、《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使流入我市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5周
6、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我市暂时居住(或具有临时户口)、且具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积极吸纳,支持办学,加强管理,逐步规范”的方针,把解决所辖地区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当作自己的法定义务,并创造条件,为流动儿童少年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第四条在我市暂居的流动人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时送子女到相关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具体承担所辖区域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帮助其完成国家法定的义务教育。第六条各级政府在对教育财政拨款时,应建立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专项经费,支持招收流动儿童
7、少年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扶持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流动儿童少年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帮助。第七条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居住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借读为主,也可进入民办学校和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各市(区)、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做好所辖区域流动儿童少年统计工作。第八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应挖掘潜力,充分利用本校教育资源,积极引导,主动吸纳流动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实施前款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经费,举办流动儿童少年学校,满足本辖区内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第九条经县级以上
8、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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