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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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案看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不足  宋会谱  于某与王某系同村邻居,1997年12月25日领取结婚证并于同年年底举行婚礼,婚后生一子。2004年7月,王某的父亲故意投毒毒死于某的父亲。迫于家庭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于某于2004年10月向法院提出离婚,王某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于某承认夫妻感情很好,但坚决要求离婚。  审理中,对于是否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感情破裂”是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二人感情尚好,他们的婚姻关系就应该维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感情尚未破裂,但感情不是决定婚姻存继的惟一因素。王某的

2、父亲毒死于某的父亲已给于某带来痛苦,加上家庭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必然会导致于某与王某婚姻关系的破裂,根据婚姻法的本质及其存在的社会氛围,结合我国实际,应准予离婚。  本案对于我国现阶段的法官来说确实是个考验,因为我国吸收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故法官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离婚作了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

3、庭成员的;?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而本案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如果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只能判不离,这就必然会面对社会舆论的压力,故法官不得不在违法和违反社会道德间做出两难选择。  但如果此案交给唐代和明代的县太爷来处理就容易多了。该县太爷尽管不是专职法官,法律水平也稍显不足,但他可以毫不思索地判离,因为《唐律》和《明律》中都明明白白地写着“诸犯义绝者离之”。为了确保县太爷的权威,两部法律都规定了刑罚,用“杖八十”和“徒一年”来迫使

4、不离者离婚。  古今差异归结到一点上就是“义绝”该不该入律,该不该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那么,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理由的规定是否存在缺陷,其是否该吸收“义绝”,或以什么样的方式吸收它?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虽然以列举的形式拓宽了离婚的理由,但概括起来仍不外乎两大类,一类是“感情确已破裂”,一类是“一方宣告失踪”。但在正常情况下,“感情破裂”仍是离婚的惟一的理由。不可否认,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核心要素,感情是否破裂对婚姻关系的存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感情并不等于婚姻生活的全部,它只是婚姻生活的一部分,婚姻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如物质生活、处理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

5、等,都不是感情所能完全替代的。关于婚姻以爱情为基础,恩格斯曾设想了如下条件:“生产资料转归社会公有,个体家庭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私人的家庭经济变为社会的劳动部门,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事业,社会同等地关怀一切儿童,无论是婚生的或是非婚生的。”这些条件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成就。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家庭中的经济消费和赡老育幼仍需个人安排和负担,这种情况下感情就不可能成为决定婚姻缔结的惟一因素,即婚姻的缔结并不排除对政治、物质、学历和职业等因素的考虑。与此相对应,影响婚姻离异的因素也应是多方面的,如感情、物质、地域、家庭等,但

6、这些又都不必然导致婚姻的离异。因此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惟一理由并不全面,现行婚姻法对此规定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再来看一下何谓“义绝”?“义绝”是指一方或一方的亲属殴打、杀害或伤害对方亲属的行为。它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我国唐代的《唐律》和明代的《明律》都作了规定,犯“义绝”的事项有:第一,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或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的;第二,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自相杀害的;第三,妻子殴打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或杀害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的;第四,妻子

7、与丈夫的缌麻以上的亲属相奸或丈夫与妻子的母亲相奸的;第五,欲杀害丈夫的。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元、明清的法律均规定,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杖八十。这种强制离婚制度,直到民国初年仍为北洋军阀政府大理院的判例所沿用。它体现了我国古代的法制是“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制”,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就是我国悠久的宗法制度和长期的家族伦理文化传统,也是古代维护以家庭为本位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那么,现行婚姻法到底该不该吸收它呢?这就需要看现在还有没有它存在的社会文化条件和它本身还有没有积极的作用。就前者来看,尽管我国从近代以来就不断受到西方个人文化思潮的

8、深刻影响,但法律和语言一样,没有绝对中断的时候,文化作为一种稳定的心理结构,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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