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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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暂行规定(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关于《云南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暂行规定(草案)》的听证报告已经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该草案起草单位联系。附:关于《云南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暂行规定(草案)》的听证报告云南省公安厅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云南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暂行规定(草案)》听证报告云南省公安厅2010年12月23日一、听证事由随着国

2、民经济的不断增长及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机动车和驾驶员的流动加快,机动车异地违法被通知后,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返回违法行为发生地接受处理的问题凸现。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也为了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接受处罚难、缴款难的问题,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起草了《暂行规定(草案)》。为使《暂行规定(草案)》更加科学规范,更加符合云南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

3、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9〕41号)的有关规定,省公安厅举行了《暂行规定(草案)》听证会。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一)时间:2010年12月16日上午9时至11时(二)地点:昆明市北京路1119号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3楼行政会议室(三)参加人:参会人员共27人,详细名单附后。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听证会上17位听证代表对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起草的《暂行规定(草案)》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暂行规定(草案)》有效解决了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接受处罚难的问题,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法为

4、民,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同时,也对《暂行规定(草案)》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和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暂行规定(草案)》中未明确规定异地处理是否扣分;在处理中发现车辆被套牌的现象如何办理;是否适用处罚程序中止应当明确。(二)增加适用范围的规定。(三)邮寄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是否必须采取特快专递的形式,可否采取挂号信形式,且对于邮寄费用当事人可否不予承担。(四)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为处罚主体,但结合目前推行的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改革,建议将违法处理窗口设置到中队及派出所。(五)该《暂行规定(草案)》未明确异地处理缴纳罚款的问题。(六

5、)关于测速的问题,有的地方的测速可能还需要规范。另外对于测速仪的准确性问题,如限速100KM/H,实际速度102KM/H,如此是否算超速,建议规范。(七)重新定义《暂行规定(草案)》第二条“异地处理”的概念,手机短信自助处理、互联网自助处理、委托邮政部门代为接受处理不属于异地处理。(八)第三条异地处理中对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表述不全面,应当包括警告、暂扣等;建议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违法当事人作出……”修改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确实需要对违法当事人作出……”。(九)第十条表述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诉讼机关一是语言不精练,二是《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

6、议机关和诉讼机关已作出明确规定,单列一条进行规定显得多余。(十)第十一条“可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修改为“可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十一)将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进行合并、简化。(十二)《暂行规定(草案)》第十四条中“调查、审批”应严格按照法律上的委托关系,由委托机关,即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不应由受托机关进行。(十三)第十七条第(五)项:“……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是告知后当事人如何陈述和申辩,及如何听取陈述和申辩无法体现。(十四)建议将《暂行规定(草案)》中的“违法当事人”改为“当事人”。(十五)《暂行规定(草案)》中是否

7、需要“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无异议”的表述。(十六)措施贯彻应当有一个监督部门,建议从总队到支队、大队建立监督机制,明确监督部门、监督电话。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听证会上,四位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代表提出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暂行规定(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对听证代表提出的一些疑问也给予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暂行规定(草案)》无须明确异地处理是否扣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已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

8、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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