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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的通知发布时间:2014-12-19分享到:【字体:大中小】保监稽查〔2014〕207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我会决定开展保险机构“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外部监管、遏制违规经营、遏制违法犯罪”(简称“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本次专项检查的目的是摸清保险机构内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分类处置,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化解风险
2、,确保保险业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总体安排 (一)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机构范围包括各保险公司(包括各保险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和参照总公司管理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下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时间范围为2014年全年,包括2014年度各机构业务经营合规性及违法犯罪情况,如有需要可上溯。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结合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做好自查。 (二)检查重点 1.公司治理及内控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股东虚假出资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见附件1)。 2.业
3、务经营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虚假承保、虚假退保、虚挂保费、虚列费用、虚假理赔等“五假”问题(见附件2、3、4)。 3.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重大投资决策的合规性,特别是违规将保费转为资本金、存款的真实性、大额存款是否存在质押,以及另类投资风险,特别是投资信托、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见附件5)。 4.财务管理及偿付能力管理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偿付能力充足率真实性,特别是通过不合理的房地产评估和虚假交易虚增偿付能力等问题(见附件6)。 5.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4、。重点检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见附件7)。 6.其他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信息系统安全性、案件风险管控有效性等问题(见附件8、9)。 其中,附件1、5、8适用于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集团本级,附件1、2、5、6、7、8、9适用于各财产保险公司,附件1、3、5、6、7、8、9适用于各人身保险公司,附件4适用于各专业中介机构,附件1、5、8、9适用于各资产管理公司。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保险机构自查整改、监管部门督导抽查两个阶段: 1.保险机构自查整改阶段。2014年12月初至2
5、015年3月中旬,各公司组织开展自查、抽查、处理整改和报告撰写。 2.监管部门督导抽查阶段。保险机构自查整改同时,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督导公司自查整改。2015年3月至4月,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审核评估公司自查报告,选取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并依法处理。 三、公司自查要求 (一)总体原则 1.全面自查。各公司(包括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下同)制定本系统自查方案时,要全面覆盖,不留死角。自查内容应包括集团、产险、寿险、资产管理、中介等五大类保险机构的各
6、个管理层级,经营的各个管理环节和风险点,各类、各级机构均要100%自查,自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通知所要求的内容。 2.鼓励自纠。监管部门鼓励各公司自查自纠主动揭示存在问题并认真整改。各公司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不回避、不隐瞒。遵循“主动从轻,被动从严”的原则,鼓励敢于暴露问题、率先严格自查自纠的公司。对自查自纠认真、整改效果较好且未导致严重后果的公司,监管部门将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理;对瞒报、漏报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司,监管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严肃从重处理。 3.强化责任。各公司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尽责,落
7、实各项任务,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各公司是自查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发挥作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对子公司自查整改工作负管理责任。各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此次专项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对自查整改工作负最终责任,要全程参与自查整改工作,做到亲自部署、亲自督导、亲自协调,亲自审核、督促整改,并签字确认。各级机构负责人对自查发现问题(包括前任负责人任职期间问题)的整改工作负管理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力的公司,监管部门将追究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8、(二)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深刻认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正确对待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工作部署。各公司的总公司要立即由“一把手”牵头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级机构人员职责,加强对自查工作的领导。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于2014年12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联系人等信息报送至保监会。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2014年12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联系人等信息报至当地保监局。 各保险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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