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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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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537号)有关规定及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的农业地膜回收利用示范项目。第三条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管理实施。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项目
2、申报和建设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农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第五条申报示范项目的县(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6-(一)县(市)地膜覆盖面积应在10万亩以上,项目建成后新增废旧地膜回收加工能力300吨以上,项目区当季地膜残留率低于20%。(二)具有较强的工作基础,技术力量充足。(三)地方政府重视农业清洁生产工作,群众积极性高。(四)产业优势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五)优先支持已开展小规模地膜回收加工试点的县(市
3、)。第六条申报示范项目县(市)要先期向社会公开示范项目支持内容、建设条件、补助标准,深入调查了解建设主体的投资意愿、建设内容、资金需求、配套能力等,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择优确定申报项目。示范县(市)人民政府要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协议,落实自筹资金。第七条申报示范项目县(市)农业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区域、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建设目标、资金需求、保障措施等。第八条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由示范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和农业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第九条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农业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
4、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农业部。.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十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同意的实施方案,由地(州、市)级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并将批复文件报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6-第十一条示范县(市)人民政府要签订《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承诺书》,明确示范项目相应考核指标。示范县(市)要加强示范项目的组织领导,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抓好农业清洁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建设资金,建立落实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完成示范建设任务。第十二条示范项目县(市)农业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及人员
5、培训、宣传等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中相关回收利用企业为示范项目实施主体,具体承担废旧地膜加工站(点)、收集储存点等内容的建设。第十三条示范项目建设期为1年。示范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内容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实施过程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内容如需调整,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并及时报自治区、国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示范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基本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五条示范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及实施主体单位要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
6、到实施、竣工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应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十六条-6-示范项目所在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要按季度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报告示范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报送本年度示范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和拟达到的目标。第四章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七条中央财政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支持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对批复同意的示范项目按中央补助金额的一定比例预拨补助资金。第十八
7、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及实施方案批复等,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州、市)财政局,地(州、市)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示范县(市)财政局。示范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内容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涉及废旧地膜加工站(点)、收集储存点等建设内容的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给示范项目实施主体(回收利用企业);能力建设资金拨付给农业部门。第十九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补助残留地膜收集及资源化示范工程建设,用于能力建设的补助金额不得超过补助资金的5%。第二十条-6-示范项目组织实
8、施单位、实施主体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帐户,规范项目财务账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的会计核算,按照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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