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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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深府〔2012〕1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含新区,下同)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开发建设单位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活动。本办

2、法所称增值收益,是指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在申请办理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时,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即《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土地收益和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同时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

3、房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活动。第三条  【权利人自主选择是否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权利人继续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占有、使用该套住房。第四条   【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证》或《不动产权证》(非市场商品房)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二)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三)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

4、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四)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申请的情形;(五)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受理部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申请的受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组织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出具批复。(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组织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

5、托的相关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出具批复,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应缴增值收益的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该套住房市场价格-该套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前款所称的税费,是指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时实际支付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该套住房市场价格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一)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二

6、)申请上市交易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计算,但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申请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且政府不予优先回购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的,申请人无需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第七条   【评估价格的确定】市场评估价格按照市房地产评估发展机构测算的市场交易价值合理区间下限执行。每套住房的具体市场评估价格由申请人登录组织售出该套住房的市、区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查询。申请人对市场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市场评估价格的复核规定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取得完全产权的程序】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

7、请取得完全产权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受理部门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二)受理审核。受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载明该套住房的应缴增值收益金额、收款银行账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三)准予批复。申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向受理部门提交通知书和缴纳凭证。受理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批复。受理部

8、门为区主管部门的,应当自出具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未在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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