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

海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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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兴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我县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和《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依法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居民

2、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政策优惠、社会救助、劳动自救相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政府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9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劳动、卫生、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

3、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第二章保障对象的确定第五条凡我县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县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当地常驻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不合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第七条在农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

4、障待遇分别按下列规定享受:(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收入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三)保障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病人、残疾人、特困独生子女、80岁以上老人,正在接受教育的末成年人,在本人正常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基础上加发l0%—30%的低保金。9第九条农村低保标准,要根据本县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

5、等所需费用确定。我县现阶段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1621元,保障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第三章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等。家庭年人均收入计算公式为: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度收入总和÷家庭人口数第十一条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

6、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四)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五)独生子女费;(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七)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八)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9第十二条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在外务工,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上年度当地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或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

7、其收入。第十三条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二)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三)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视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并把受养人员计算为家庭人口,按照超出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总人口,计付赡养、扶(抚)养费;(四)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第十

8、四条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农村居民,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四章保障待遇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9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兴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贫困户所在村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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