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郑民三初字第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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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郑民三初字第371号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义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文,河南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城县丁营供销社第四门市部。负责人刘泉霞。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诉被告襄城县丁营供销社第四门市部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审理后作出(2008)许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襄城县丁营供销社第四门市部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09)豫法民三

2、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撤销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许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志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襄城县丁营供销社第四门市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创公司诉称:2004年1月14日“中科4号”玉米品种经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2007年1月1日被国家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联创公司为植物新品种权人。2008年春襄城县丁营供销社第四门市部在市

3、场上销售“金保姆中科4”玉米种,该批种子包装袋正面显著位置突出标注“金保姆中科4”,品种名称“鲁单981”以较小的字体在种子包装袋背面标注。被告襄城县丁营供销社第四门市部在知道“中科4号”玉米品种权为联创公司享有以及“中科4号”已在广大农民中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声誉的情况下,销售“金保姆中科4”的行为,足以使广大农民误认为就是联创公司经营的“中科4号”,给联创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襄城县丁营供销社第四门市部:1、立即停止销售标有“金保姆中科4”玉米种的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4、2、赔偿原告联创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传者知盟网http://www.zhimengwang.com原告联创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1、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2、2008年联创公司缴纳“中科4号”品种保护年费收据;3、2009年联创公司缴纳“中科4号”品种保护年费收据;4、河南科泰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中科华泰玉米研究所《放弃诉讼权利书》;5、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该组证据证明联创公司享有“中科4号”植物新品种权,“中科4号”作为联创公司

5、玉米品种的授权名称,其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第二组证据:6、河南省种子管理站《关于“中科4(四)号”玉米品种名称使用与推广情况的证明》;7、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2007年全国农作物主要品种推广情况统计表》;8、2005年第六届黄淮地区种子信息暨展销会会刊;9、2007年第五届全国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交易会会刊。该组证据证明“中科4号”是河南省第三大玉米栽培品种,已经成为河南省农业知名产品。第三组证据:10、(2008)襄证民字第90号《公证书》;11、同行业玉米种子包装袋照片。该组证据证明襄城县丁营

6、供销社第四门市部所经销的“鲁单981”玉米种子产品外包装上在显著位置突出标注“金保姆中科4”字样,导致相关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误认而购买,襄城县丁营供销社第四门市部在销售过程中出具标注所售品种为“中科4”的质量信誉卡,构成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第四组证据:12、2007至2008年度玉米种子购销合同;13、淮阳县德银种业超市证明及发票;14、河南襄城县公证处发票;15、河南创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代理费发票。该组证据证明联创公司“中科4号”产品被生产商、种子经营单位及农民消费者简称为“中科4”;

7、该产品销售利润为每公斤5.55元,联创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支付了合理的费用4600元。被告襄城县丁营供销社第四门市部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北京中科华泰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科泰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中科华泰玉米研究所培育的“中科4号”玉米品种于2004年1月14日向国家农业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并于当年3月先后通过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联创公司于2005年4月27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后,开始推广经营“中科4号”玉米种产品,2005年联创

8、公司在河南推广面积为60万亩,2006年推广210.6万亩,2007年推广354.7万亩,该品种已成为河南省第三大玉米栽培品种。2007年1月1日“中科4号”玉米种被国家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联创公司、河南科泰种业有限公司和河南省中科华泰玉米研究所为品种权人。2008年3月21日和2009年2月27日联创公司分别缴纳了2008年和2009年“中科4号”品种权保护年费。2009年9月10日河南科泰种业有限公司和河南省中科华泰玉米研究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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