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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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节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毕节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毕府通〔20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零售药

2、店,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点资格审查确认,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具备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医疗机构(门诊)和零售药店。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零售药店的规划、申报受理、资格审定、年审(年度考核)工作,对其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协议及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工作,配合医疗监察部门对其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考

3、核。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资格审定的原则: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选定,便于管理的原则。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还需遵循以下原则: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及便于管理。第六条定点机构的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参保人数与定点医疗机构4500:1比例实行总量控制,按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总体规划。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参保人数、分布情况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变化情况及城市发展状况,确定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布局和数量。第

4、二章定点机构的申请条件和审定第七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本市正式开展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一年以上(含1年,以申报时为准)的,对我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有完善补充作用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时间可放宽。(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合格。(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卫生医疗服务、药监、物价部门法律发、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

5、的医疗服务管理及药品管理制度,能确保药品安全、医疗服务质量,经药监、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上年度未因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四)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五)具备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的条件,并配有相应的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六)临床及辅助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及技术水平、备药数量及质量、仪器设备及服务设施等条件能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七)申报单纯门诊定点资格

6、的,上年度门诊服务数量需达到日均20人次以上。(八)医疗服务场地符合以下条件:1、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不得少于3年以上。2、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场地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场地使用面积可适当降低;3、开展门诊及住院服务的场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九)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住院床位数及人员配备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险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7、》等法律法规,医疗机构与其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条所规定的条件,将随着国家、省、市的相应规定适时调整标准。第八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在本市正式营业的。(二)经营场所布局合理。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纯经营场所城区不低于70平方米(乡、镇60平方米),有一定仓储能力。原毕节各、县、区城区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零售药店。鼓励业主到新的开发区及新区开设零售药

8、店,新增零售药店应与已经定点药店距离500M米以上。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营业地点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不得少于3年以上。(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政策,有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和优质服务。(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药品标价准确、标牌规范。(五)实行药品“购、销、存”电算化管理、帐册清楚,帐物相符,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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