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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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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如何提出仲裁异议?仲裁异议是指对仲裁机构审理特定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对特定案件的管辖权。我国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只有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受理案件。但是,若因为仲裁机构的错误判断,导致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被仲裁机构受理,此时当事人应如何提出仲裁异议?一、仲裁异议提交的对象《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此,对于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提交对象,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之间做出选择。当事人可以向受理案
2、件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应该怎么处理?《仲裁法》第20条规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
3、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二、仲裁异议提出的时间仲裁程序开始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否则就构成弃权或者默示管辖。1.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开庭审理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如果适用书面审
4、理,应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对于适用书面审理,而不存在开庭的情形,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根据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定,书面审理的仲裁案件,当事人仍然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员会仲裁规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3.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提出异议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
5、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原则上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如果符合《仲裁法》或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以《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些条件为由,对仲裁裁决进行事后监督。这些条件包括:(1)没有仲裁协议;(2)超出仲裁协议范围;(3)仲裁委员会无权对该案予以仲裁,即违反了法律规定仲裁主管的民商事争议范围;(4)存在证据问题或法律问题;(5)仲裁员有不当行
6、为;(6)仲裁庭组成不合法;(7)仲裁程序不合法。常见的有两种:第一,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但仲裁机构未作任何决定;第二,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理由是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4.小结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异议。适用书面审理程序的,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仲裁异议。当事人在上述时间内不提出异议,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在上述时间内已提出异议但未被审理,或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其他属于《仲裁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217
7、条、第260条规定的情形,则人民法院应当以这些情形作为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三、仲裁异议的结论和后果如果当事人提交的仲裁异议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仲裁委员会应当撤销该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如果当事人提交的仲裁异议不成立,则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委员会重新确定异议方行使相应仲裁权利,如提交答辩书、选定仲裁员、提交证据材料权利的
8、行使期限。 张仁藏律师13911906926附:仲裁异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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