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法规&amp#183;二审稿&amp#183;拟表决通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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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订法规·二审稿·拟表决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文件(8)关于《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8年11月27日在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杰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

2、—53—并就修改后的文本征求了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联络单位以及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同时在广东人大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经10月19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提出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召开了表决前评估会,对修订草案修改稿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经10月30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3、:一、为落实中央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精神,建议对修订草案第三条作修改,增加“坚持保护优先”原则。二、为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性组织的作用,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部分内容,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三、为强化社会力量对污染防治监督工作的参与,共同打击非法倾倒等违法行为,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4、“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条。—53—四、为便于公众查询和获取重点固体废物排污主体信息,建议细化信息公开渠道,将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产生固体废物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五、为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建立便捷有效的回收网络,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

5、构、售后服务机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六、为避免处置重点危险废物的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后修复责任难以落实,建议增加一条,规定:“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依法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退役费用应当用于设施和场所退役后的维护和监测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七、为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违法焚烧污染物的处罚规定相衔接,建议增加一款,规定:“—53—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

6、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报告和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附件:关于《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表决前评估情况的报告—53—(修订法规·二审稿·拟表决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7、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固废防治“三化”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保护优先,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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