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国有建设用地价格计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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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价格计收方法(适用于台山市2018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台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价格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台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的确定,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经评估、集体决策等程序确定出让底价,实际成交价格为宗地的出让地价。为扶持第三产业发展,鼓励兴建城市商贸综合体,商服用地集中强度符合条件的,在确定出让底价时可按

2、商服用地开发集中度表(表-1)的修正系数进行修正。表-1:商服用地开发集中度表开发集中度系数(X)修正系数X<2.01.02.0≤X<5.00.95.0≤X<9.00.8X≥9.00.7注:开发集中度系数(X)=商服建筑面积/纯商服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以外墙(底层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第四条符合条件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不含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指的补地价情形),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6-20号)(以下简称《通知

3、》),土地出让地价由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的拟出让地块在设定开发建设条件下的正常市场价格,与按宗地所在地段的基准地价经修正体系修正后的地价对比,取其价高者确定出让底价,但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三旧”改造项目采用协议出让的,商服用地的出让价可按商服用地开发强度表(表-1)的修正系数进行修正。第五条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补地价按整宗地补地价的,应按《通知》要求,由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评估需补缴地价;评估价与本方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计算的需

4、补缴地价对比,取其中最高价确定需补缴地价。原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划拨用地或属历史遗留问题已办理房产证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补办用地出让手续的单套(单元)商服、住宅建筑物补缴地价可直接按本方法第八条、第十条计算收费。第六条属划拨商服、住宅用途未开发建设的历史遗留用地,需经批准并补缴地价后才可继续开发建设。划拨土地(宗地)需补交地价后才可分割发证(建筑物分割为单元发证)。划拨用地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若共用宗地有部分已补办出让设定使用年限的,按已确定的使用年限处理,未设定土地年限的按批准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确定。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商服宗地,按原批准用途补办出让手续的,应在补办出让

5、手续时,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地价的40%补缴地价:台城街道地价=〔商服用地区片基准地价(首层楼面地价)+商服路线价×7%〕×商服容积率修正系数×商服建筑面积×商服年期修正系数×地价指数。其他各镇地价=[商服用地级别价(地面价)+商服路线价×7%]×商服容积率修正系数×商服用地面积×商服年期修正系数×地价指数。属于商服路线价区段的临街宗地,商服路线价按宗地所在区段对照《台山市2018年基准地价更新商服用途路线价区段及价格表》予以确定,临两条或以上路线价的,按路线价总价高者确定。不属于商服路线价区段的宗地,不设商服路线价。当宗地整体容积率小于1.0时,商服建筑面积按商服用地面积

6、取值。-6-第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单套商服建筑物(单元)用地,按原批准用途补办出让手续的,应在补办出让手续时,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地价的10%补缴地价:台城街道地价=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商服楼层修正系数×商服建筑面积×商服年期修正系数×地价指数。其他各镇地价=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商服楼层修正系数×商服分摊用地面积×商服年期修正系数×地价指数。位于商服路线价的临街商服用途单套商服建筑物(单元),按商服路线价标准计收(不区分是否超出路线价标准深度,临两条或以上路线价的,按高路线价确定);不属于商服路线价区段的单套商服建筑物(单元),台城街道按所在地段商服用地区片价计收,其他各镇按级

7、别地价计收。第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住宅宗地,按原批准用途补办出让手续的,应在补办出让手续时,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地价的40%补缴地价:台城街道地价=住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建筑面积×住宅年期修正系数×地价指数。其他各镇地价=住宅用地级别价(地面价)×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用地面积×住宅年期修正系数×地价指数。第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普通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平房用地,按原批准用途补办出让手续的,应在补办出让手续时,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地价的10%补缴地价:台城街道地价=住宅用地区片价×住宅建筑面积×住宅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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