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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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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图分类号:D914UDC:‘300密级:学校代码:诃{I£解为丈孥硕士学位论文(学历硕士)公开10094生产、销售假药罪研究ResearchontheCrimeofProducingandSellingoffakemedicines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学科专业名称:研究方向:论文开题日期:彭子玉孙燕山教授刑法学中国刑法学2012年6月22日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所提交的学位论文《生产销售假药罪研究》,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原创性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标明。
2、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论文作者(签名):鸣寺五砂廖年多月可El指导教师确认(签名):20房年r月可Et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猾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河北师范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河北师范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论文作者(签名):-g之五功l;年j月孑日指导教师(签名):彦口≥l;年g月矿日Ⅱ摘要药品作为人类治病救急,赖以生存的特殊商品,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一定程度
3、上也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我国从古至今一直十分重视药品的安全问题。早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就以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的形式对药品的安全问题进行了规定,并且伴随时代的变迁逐步加以完善。1979年《刑法》的颁布,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纳入到了刑法的规制范围,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界定假药的范围,从而影响了本罪的具体实施。1984年《药品管理法》的颁布,对假药的概念给予明确的界定,增强了本罪的可操作性,实现了行政法与刑法的初步衔接。1997年立法机关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纳入到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中,规定了
4、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2001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又对假药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补充调整,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和完善。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观要件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至此,生产、销售假药罪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刑事立法体系,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伴随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社会的复杂变化,犯罪分子制售假药的手段也不断翻新,1997年《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已经不能遏制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尤其是最近几年,生产、销售
5、假药的行为屡禁不止,假药品种之多,数量之大,触目惊心,“假药"已经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重大公害之一。如何规$05IJ售假药的行为己经成为一个社会性的问题,我国刑事立法如果不能及时修订,制售假药的行为惩治不力,将会有更大规模的假药流入市场,使广大患者深受其害,酿成无法挽回的悲惨局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应运而生,其中第23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本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限制条件,扩大了本罪的入罪范围,并且增加了本罪的加重情节,实现了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并举,为全面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改作为出发点
6、,通过对本罪进行详细的分析,探讨了本罪实施过程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惩治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必要性分析。首先,阐明了刑法是惩治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的必要手段;其次,介绍了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新趋向,即制售假药行为呈集团化、隐蔽化和现代化趋势;最后,阐述了加大惩治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力度是保障民生权益的重要体现。第二部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通过对刑法学界不同学者的观点进行比较分析,明确了本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首先,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药品的生产、销售秩序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
7、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再次,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仅表现为间接故意,并无直接故意和过失的内容。第三部分:本罪的司法认定及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探讨了本罪的竞合问题,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本罪与其它易混淆罪名的界限,为下文提出本罪的完善建议奠定基础。第四部分:本罪的完善建议。首先,在现有刑事立法对本罪规制的基础之上,总结了目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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