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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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力度,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对全省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划分、责任区管理、责任区管护和责任区检查,做了具体规定。第三条各地和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管护细则。第四条管护责任区要落实责任人,签订合同,依法行事,做到责、权、利明晰,奖罚分明。第

2、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个人和行业部门所有、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省及其他各级公益林的管护可参照执行。第二章责任区划分第六条9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划分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乡镇林业站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区划。第七条管护责任区的划分要以有利于开展管护活动为原则,结合地形、地貌、河流、沟系、道路、林班、小班界进行,采用GPS定位,闭合导线测量定界的方式进行。第八条管护经营责任区划分要由近至远编号,绘制1:25000的管护责任区分布图。各责任区之间要有明显界线。第九条责任区划分规模按照《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

3、(试行)》的规定,每名护林员管护责任区面积依据下列标准划分。1、人口密度小、易于管护的地区管护面积为300公顷左右;2、人口密度大、不易管护的地区管护面积为150公顷左右;3、其它地区为200公顷左右。责任区划分要要保持小班的完整性。第十条管护单位要在管护责任区明显处逐步设立管护责任标牌。标明责任区编号、林班编号、小班数、责任人、管护面积、林木蓄积、林种、林分类型、管护形式、管护期限、立牌日期等内容,绘制责任区平面图。第三章责任区管理第十一条由县(市、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管护单位签订管护合同,由管护单位法人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合同书,明确管护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书

4、》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9第十二条管护单位法人在管护期间调出、降职或离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废止合同书,重新签定。第十三条管护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来确定管护形式,要具体落实到人。1、国有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人从国营林场职工中选拔,报县级林业部门审批。2、集体或个人经营的重点公益林应由乡镇林业工作站组织村民个人或村民联合进行管护。需要设立专职护林员的要由村民委员会选举,报县级林业部门审批。第十四条管护责任人应具备以下四项条件。1、理解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有较高的政治素质。2、热爱林业事业,关心集体,有敬业精神,具有一定的林业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单位施业区情

5、况,对林业新知识、新技术有较强理解和接受能力。3、勇于吃苦,不怕困难,坚持原则,敢于向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4、身体健康。第十五条管护期限暂定1年。第一个管护期结束后,经有关部门检验后再签下一轮管护经营合同。管护到期或责任人中途因故放弃管护时,由管护单位收回责任区另行落实责任人,责任人不得自行转让变更。9第十六条管护责任人的管护费应根据实际情况拨付给责任人,月平均拨付的额度不应低于50%,其余部分待年终检查验收合格后兑现,一次付清。第十七条管护责任人上岗前,要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由当地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证》,持证上岗,不允许无证上岗。管护单位

6、要对管护责任人进行定期、全面考核。第十八条管护单位要建立管护人员名册。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姓名、性别、照片、证件类型和号码、管护责任区编号、管护面积、管护形式。管护人员名册,要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管护责任人要填写出勤表,做好巡山记录。重点公益林管护区管护簿是管护责任人对本责任区内看护、管理、经营的动态管理的记载,责任人应保管、使用好本证,及时登记记载责任区内所开展和发生的各项生产、保护活动。第二十条各管护单位要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人的管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单位的管理,实行例会制。管护单位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管护责任人会议,汇报情况,交流经验,学习有

7、关政策、技术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召开一次管护单位负责人会议,汇报本单位责任区管护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对策和措施,提高管护水平。各管护单位和管护责任人都要有会议记录和笔记。9第二十一条管护责任人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权力,发生违约,限期内仍无改正的,管护单位可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管护责任人应分别建立管护档案。1、县(市、区)、有关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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