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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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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聘请国(境)外专家校级重点项目试行管理办法为鼓励各单位积极聘请高层次国(境)外专家来校合作研究和讲学,促进我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科研项目的建设和发展,特设立本项目。第一章资助范围第一条本项目聘请的国(境)外专家包括科研和授课两个类别。第二条科研类项目资助聘请国(境)外专家来校承担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合作研究,且所聘专家参与合作的项目必须是有关部门已批准立项的项目。第三条授课类项目资助聘请国(境)外专家为我校研究生或本科生开设课程或专题系列讲座,重点支持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聘请国(境)外专家承
2、担教学任务。所聘专家承担的教学任务须符合学校教学相关规定,专家来校工作时间不少于每周8个课时。第四条所聘国(境)外专家须具有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且自行购买在华期间的医疗、意外保险。第五条每个项目资助一位国(境)外专家来华1次,不超过90天,每个单位每次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位国(境)外专家不得连续两年申报。第二章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第六条项目申请每年两次,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1日和9月1日。第七条科研类项目的申请主体为教师(含研究人员),授课类项目的申请主体为院系。均需
3、填报项目负责人。第八条按要求填写《中山大学聘请国(境)外专家校级重点项目资助申请书》,发送电子版,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将一式两份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时提交《中山大学讲座审批表》批复件(如无讲座类活动不需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获批后,向院系发放立项通知书。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九条项目执行期以立项通知书为准。第十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填报《中山大学聘请国(境)外专家校级重点项目结题报告书》电子版,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
4、处预审后方可办理报销。第四章项目经费使用第十二条经费使用及报销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接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财务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同时担任该项目的财务责任人。所有报销材料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与结题报告书纸质签字版一同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第十三条该项目经费可用于国(境)外专家的国际旅费、在校工作期间的住宿费和生活津贴。专家校外发生的费用,不在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国际旅费:飞机经济舱往返一次(尽可能乘坐中国航空公司的航班),资助上限为15000元,额度内实报实销。住宿费:教授额度为7
5、00元/天/人,副教授额度为600元/天/人。凭校内转账单或住宿发票实报实销。生活津贴:以专家实际来校工作时间为准,应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教授额度为1000元/天/人,副教授额度为800元/天/人,须由专家本人签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聘请国(境)外专家校级重点项目,自修订之日起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2017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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