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立高校与政府法律关系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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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11月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Nov.,2010第39卷第6期JournalofShaanxiNormal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Vo.l39No.6u学术前沿:高校办学自主权及其实现我国公立高校与政府法律关系的变迁湛中乐,高俊杰(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新中国成立以后至1978年,公立高校作为政府部门的附属,在人、财、物的分配和使用上,甚至在教学和科研学术事务中,几乎没有自主权。1978年以后,公立高校办学自主权提出并逐步扩大。1998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6的颁

2、布,不仅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的权限分工,并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的七大自主权利,从而确立了高校作为独立法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律基础。今后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是:为公立高校办学自主权落实与进一步扩大,应厘清大学与政府各自的权责范围,将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归于政府,把应该赋予大学的权利归于大学,努力寻求政府控制与大学自治之间的应有均衡。关键词:公立高校;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中图分类号:G649.21;D9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283(2010)06-0005-09收稿日期:2010-06-28基金项目:北京市教育

3、科学规划重点课题(2010)作者简介:湛中乐,男,湖南汩罗人,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应有权力和自我约束机制。本文的主题就是在梳理引言我国公立高校与政府法律关系演变与发展历程的基/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是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中础上,明确我国高等教育在未来的发展方向,促进公的重要问题之一,从中世纪大学产生时起,这一关系立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真正落实与扩大。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概括地说,从大学自治到关于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有政府控制再到两者合作,是这一关系演进的缩三种学说,即公权力说、私权利说和混合权利说。公[1]影。0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由确

4、立权力说主要是从大学的权力来源上进行分析的,他到改革,由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改革到新时期们认为,大学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大学办学自主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管理秩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序,走过了一段曲折艰辛的历程。近几年来,我国在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其对受公立大学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新进展,政府对公教育者行使颁发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等权力是国家立大学的管理职能正向宏观转移,并逐步扩大了公立法律所授予的,在这一范围内,高等学校既符合授权大学面向社会依法办学的自主权。然而,公立大学管的理由,更有授权的事实,即高等学校在

5、教育行政法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仍然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律关系中,可以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行政[2]发展,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政府作主体资格0。高校办学自主权/来自政府与高校[2]为公立大学的举办者与大学的管理者、办学者之间的之间的权力再分配,即政府放权0。私权利说认责、权、利没有得到明确划分和规范,政府直接管理的为,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应定位于事业单位,具有民职能没有完全转变,学校仍缺乏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事主体资格,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为行政相对人,不属5于行政主体。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属于内部行为(私大行政区高等学校的重要方针,除由中央教育部做人行政)而不是公

6、共行政,因而高校不能成为行政一般性统一规定以外,各大行政区教育部或者文教主体,也不应该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所以,学部亦得作适应地方性之规定,但须报中央教育部核[3]14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就不是行政法意准后始得实施0。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通过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5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6,强调/全国高等与教师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所发生的纠纷也就只学校以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统一领导为原则0。能是民事纠纷,而不是行政法律纠纷。混合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对全国高等学校(军事学校(利)说认为,对高校自主权权力(利)性质的界定,除

7、外)均负有领导责任,各大行政区或军政委员会将高校自主权简单划分为高校对人的行为自主权和或文教部均有根据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领导本区[4]62高校对物的行为自主权两大类,针对不同类型进行高等学校的责任。01950年8月14日,政务院颁区分。高校对人的行为管理权,可以主要采取/实布新中国第一个5高等学校暂行规程6,进一步规定质说0和/强制说0的标准加以区分:前者按照高校了中央对大学及其内部学科设置的管理权。5规与当事人是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还是处于服从的、程6明确:/大学及专门学院的设立与停办,由中央不平等法律地位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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