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成员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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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硕士学位论文论家庭成员隐私权OnFamilyMembers’RighttoPrivacy作者姓名:李显为指导教师:刘云生教授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内容摘要隐私权所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一种人格利益。作为人格权发展过程中出现较晚的一种权利类型,“隐私权”从提出到至今时间并不很长,但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速度却是相当惊人的,各国都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保护。这主要是由于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们私人生活领域的冲

2、击。一方面是社会的现代化带来的信息公开,公有领域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是个人寻求内心平静,要求有自己独处的空间,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导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这一情况同样存在一些特殊领域,尤其是对“家庭成员隐私权”的保护,各国的法律体系良莠不齐,还远未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在我国,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的民事基本法都未确立隐私权的独立地位,虽然在《刑法》、《行政法》以及零星的司法解释有关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但大都是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总的来说我国还不具有完善的隐私权体系。更

3、不要谈家庭成员隐私的法律保护体制了。加之学界缺少专门研究,又尤其是对于家庭领域的权利冲突问题。因此,该课题需要我们备加重视。笔者试图对家庭成员隐私权相关法律问题作一番分析和探讨,以期能引起对该特殊领域隐私权保护的关注和学界进一步的研究。全文共计3万2千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家庭成员隐私权的概述。主要探讨了家庭成员隐私的界定及家庭成员隐私权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特征。家庭成员隐私权的主体是以夫妻关系为核心的家庭成员,包括了父母、子女及夫妻;客体为家庭成员隐私,包括家庭成员

4、私事决定、生活安宁以及个人信息所构成的个人领域。家庭成员隐私权不是所有单个家庭成员个体隐私权的简单相加。其与一般公民隐私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由于家庭成员关系属于特殊的社会关系,所以才形成了家庭成员隐私权独有的特征:权利主体法律地位特殊、客体范围的不确定性且大多涉及家庭生活方面、行使权利的自由度很大、与其他权利冲突比较多等。对于学界提出的“家庭成员共同隐私权”的概念,笔者认为家庭成员的共同隐私权虽然权利的主体是家庭成员。但侵害共同隐私的大多数是家庭之外的第三人,从权利的外观看来。家庭成员共同隐

5、私权与本文讨论的家庭成员隐私权有很大的区别。1第二部分主要是围绕家庭成员隐私权与其他权利冲突为主线进行展开。权利冲突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家庭也不例外。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的隐私权往往与配偶权、监护权、知情权相冲突,与知情权的冲突尤为突出。笔者以家庭成员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为视角,对于家庭成员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以不同的主体横向展开,主要涵盖配偶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冲突以及人工生育子女知情权与父母隐私权的冲突。通过对这些冲突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家庭

6、中,权利冲突发生具有经常性,但基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紧密性、特殊性,解决其冲突的方法应与一般冲突的解决方法有所区别。解决家庭成员隐私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第一原则是“利益衡平”原则。它是指将相互冲突的权利进行比较分析,寻求一种能够让当事人各方谋取最大化利益而只需付出最小成本的冲突解决方式。从这个大原则引申出与之相呼应但又具有特殊性的另一个原则是“未成年人利益的倾斜保护”原则。该原则的出发点是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下,倾斜保护原则优先。利益衡平原则主要适用于成年子女与父

7、母之间以及配偶之间的权利冲突。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家庭成员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的分析。主要包括隐私权、配偶间隐私权、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三个方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将“隐私权”或称“私人生活的权利”作为人权的保护内容确定了下来。它属于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际公约理所当然是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渊源。我国宪法和民事基本法都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隐私和隐私权予以正面保护。现行《婚姻法》对配偶隐私权的保护有内容而无

8、概念,保护力度不强。虽然实际上包含了对夫妻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但规定笼统而模糊,对配偶隐私权保护无力,又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实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虽然确立了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地位,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细化了未成年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但所规定的保护范围不能涵盖未成年人隐私的各个方面,并且缺乏对于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责任规定、以及相关的救济程序,实际操作性不强,对其不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第四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对于我国家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进行构建。首先是对隐私权保护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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