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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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编号: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一以《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为中心张楠楠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二0一三年十月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不存在抄袭或剽窃的行为。签名弛脚论文使用授权日期.盟:竺驾本人授权如下:中国政法大学有权保留本论文,也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本论文。本人允许学校因学术规范审查和评奖等事宜向有关机构提供本论文,允许非营利性公布本论文内容,允许非营利性查询或借阅本论文。

2、《学位论文出版授权书》本人同意将学位论文提交“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及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全文发表。上述出版物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他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在《中国博硕士学位论文评价数据库》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同论文题名经、并。慢随删娜滋一聪镌糙伍炒饴但十翻酗忪.所在学院确鲤济岛萄穆、所属专业确歧学位年度磁J/I囱硕士口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级别口直博

3、(含提前攻博)口普博(含论文博士)(请在方框上画钩)作者电话偈729册77作者Email锄叫砌3;缈论文涉密情况:西不保密口保密,保密期(——年——月——日至——年——月一日)注:请将该授权书填写后送交所属学院研工办。稿酬领取通知学位论文(电子版)出版后,杂志社向被录用论文作者支付稿酬。请作者直接与杂志社联系领取学位论文发表证书和稿酬。联系方式如下:CNKI联系人:栗老师电话:010—62791817(兼传真)、62793176、62701179(兼传真)万方数据联系方式:010—58882419(兼传真)邮箱:z

4、houfan@wanfangdata.com.ca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为中心随着科技水平不断进步,生产力水平逐渐提高,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消费者在消费环节的消费行为也会越来越频繁,市场经济的趋利竞争加之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难免会遭受到侵权损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意义重大。本文以《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为依据,对惩罚性赔偿问题展开探讨。在本文的第一部分,

5、笔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展开研究。首先以惩罚性赔偿的广义和狭义概念为出发点,狭义的概念相对于广义的概念区别在于,二者针对补偿性赔偿是否包含于惩罚性赔偿采取不同立场。狭义概念否认将补偿性赔偿包含于惩罚性赔偿之中,直接将其排除在外,并对《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作出了准确的定义。笔者认同狭义概念。为了更清晰的认识其定义,笔者对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进行区分适用,采用辨析的方法使概念问的差异扩大,以利于明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其次,笔者迸一步剖析该制度被引入《侵权责任法》的意义,它不仅完善了我

6、国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且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保障被侵权人的权益,也实现了社会资本的重新合理分配。同时,在文中总结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四大功能,即赔偿功能、遏制功能、惩罚功能和鼓励功能。在学理界也有学者仅将惩罚和遏制作为该制度的功能,但在笔者看来,只有这四大功能的全部呈现,才会更加有利于体现该制度的优越性。笔者在第一部分的最后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条件也作出了分析。第二部分,笔者首先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立法现状主要是介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和其在立法中的完善程度。1993年施行的《消费者

7、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商品或是接受服务时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可以请求其所受损失的双倍赔偿。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八条规定了“恶意欺诈”,商品房买受者在无法取得房屋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实现时,可以请求与合同相对方解除合同、返还己付购房款及利息或者赔偿损失,同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九条规定了违约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即买受者可以在出卖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8、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十倍损害赔偿的标准,惩罚性足以显明体现出来,即生产者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者明知是此种食品而销售的造成他人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2010年7月1曰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被侵权人有权在生产者明知产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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