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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开增发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泰和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东路147号大行宫大厦15楼电话:862584503333传真:862584505533电子信箱:jcm@jcmaster.com网址:http://www.jcmaster.com发行人律师的意见法律意见书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开增发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致: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已根据《中华人
2、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第37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规定,为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增发”)出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开增发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为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3、告》”)。本所律师现根据发行人于《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今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对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声明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除有特别说明外,和《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一致。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组成部分而使用。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4-3-1发行人律师的意见法律意见书一、
4、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一)中瑞岳华对发行人2009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10年2月3日出具了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0171号《审计报告》。经适当核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增发的实质条件发表补充意见如下:1、经查阅中瑞岳华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8]第11420号、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1122号、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017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55,230,444.58元、58,662,195.36元、71,699
5、,861.85元,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经查阅中瑞岳华出具的中瑞岳华专审字[2010]第0147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保证发行人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3、经查阅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0171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人民银行贷款
6、及担保明细和发行人的有关股东大会决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4、中瑞岳华审字[2008]第11420号、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1122号、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0171号《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5、中瑞岳华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8]第11420号、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1122号、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017
7、1号《审计报告》,表明发行人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发行人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决议和已经实施的分红方案,4-3-2发行人律师的意见法律意见书发行人2007年、2008年、2009年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9,240万元,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2008年2月25日,发
8、行人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70元(含税),向股东派现人民币2,970万元。2009年4月23日,发行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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