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筑场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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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一)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商、劳动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督、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2、,协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筑市场活动原则)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循竞争有序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施建筑市场活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建设单位要求)10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第六条(资质资格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或资格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第七条(项目代

3、建制管理)实行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的建设工程,接受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项目管理资质,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配备与建设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管理单位。第八条(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未在本市工商登记的外地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质或资格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外地企业参与本市建筑市场活动的管理,完善对外地企业的服务。各区、县(市)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外地企业违法设置特殊条件,限制其到本地区承接业务。第九条(建设工程发包)10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4、基本建设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十条(招标投标活动场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鼓励其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一条(预选承包商名录)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承包单位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产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第十二条(肢解发包认定)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施工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

5、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肢解发包:(一)建设单位不履行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另行发包的;(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并向分包单位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的。第十三条(挂靠行为认定)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一)转让、出租、出借资质或资格证书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二)提供本单位印章、图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三)投标保证金、投

6、标文件编制费用等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或变相支付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转包行为认定)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行为:(一)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管理人员的;(二)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核算人员、材料管理人员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中有3人以上(含3人)与本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三)除依法分包外,施工单位将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经济等任一责任转移给其

7、他单位或与本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个人承担的;10(四)除依法分包外,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资金交由其他单位或与本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个人支配使用的;(五)除依法分包外,施工单位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大型机械设备的采购或租赁交由其他单位或与本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个人负责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施工分包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对于主体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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