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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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4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鸿铭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

2、道交通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单位的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不包括居民住宅装修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人力社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

3、统一,遵循有序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7—  实施建筑市场活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第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或者资格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由具备建设管理条件的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和管理,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专业化

4、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工程项目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项目管理单位。  第八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外地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质或者资格备案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区建筑市场活动的管理,完善对外地企业的服务。各区、县(市)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

5、部门不得对本区、县(市)以外的企业违法设置条件,限制其到本地区承接业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除外。  鼓励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鼓励其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场

6、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7—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为各方市场主体提供必要的服务,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肢解发包是指将应当由一个施工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肢解发包行为:  (一)建设单位不履行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单独另行发包的;  (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并向分包单位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的,但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除

7、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行为:  (一)转让、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资格证书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二)提供本单位印章、图签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三)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编制费用等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

8、者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行为:  (一)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未派驻管理人员的;  (二)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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